過期無效 wrote:
法治國家是要求國民守法,尤其是當官的做為人民的榜樣,更不應知法犯法
"守法"兩個字有這麼難理解嗎?
這個立法委員的意思是殺了人坦然面對懲罰去並改過?這是法律的意義嗎?
新加坡有死刑及鞭刑的
有些錯是一次都不能犯,否則付出任何代價也沒有挽回,酒駕撞死人,改過又怎麼,撞死了的人會復活嗎?..(恕刪)
台灣法律是給"有特權"的人在爽的,
->人民酒駕公司可以開除他, 那官員為什麼不能褫奪公權??
說難聽點, 立法的人隨時就是其中一員(酒駕)
他們會立重法??
人民創制複決就是要避免這種情況
所以立法也封死這一條(門檻跟公投差不多高了吧)
老話一句
最近發生的事(無論是社會,軍隊,官員,人民)
犯錯之後的處罰並不會讓他or讓大眾有所警惕
(現實案件: 殺人犯說,反正不會被死刑)
那這種事只會層出不窮
然後還有一堆人在說,犯人也是有人權的(根本就是荒唐)
就我來看,請辭?? 這樣就沒了??
當然看他下一任是什麼缺就知了,
這次一定委曲他了,再補更肥的缺給他
消消氣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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