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znsilvrboy wrote:其實政府, 還有國...(恕刪) 私人企業的待遇也必須提高才有競爭力?華航的待遇一直比長榮好中油的待遇一直比台塑好請問長榮和台塑的競爭力有比較差嗎?至於劃分用緊急危變來劃分能否罷工更是奇怪難不成這類的從業人員就活該被壓榨?
不一樣哦!今天10個員工有7個跑去跟老闆要求加薪,否則不幹了,最後老闆投降了,說:好吧,統統加薪,這7個員工可以跟老闆說:另外3人不准給他們加薪,因為他們沒罷工!?我要說的重點是,沒參加罷工的員工,要不要給予相同的條件調整,是公司的權利,不是工會的權利吧!Aznsilvrboy wrote:沒有次等員工的問題. 每個人都有權利跟公司協商爭取更好的待遇. 當你加入公司的時候, 公司提出的合約都是可以談的. 有談有機會薪水高一點, 休假天數多一點, 沒談沒機會, 就照公司規定. 今天罷工的這些人只不過是把協商的權利託付給工會而已.
RAULK917 wrote:不一樣哦!今天10...(恕刪) 同意資方可以「部分給付」而不用「全面負責」那代表資方制度沒有錯,只是個人可否接受與否,是相對性不是絕對性是「價值觀的選擇」而非「制度不合理」須改善該工會明明可以得到社會認同的掌聲,卻把格局給做小了
RAULK917 wrote:不一樣哦!今天10...(恕刪) 公司當然可以讓其他員工的待遇比照工會員工, 甚至更好也沒問題. 公司可以跟其他員工擬完全一模一樣的新合約. 但是工會跟公司協商出的合約並不適用其他員工. 即使內容完全一樣, 在法律上是不一樣的因為合約不一樣.
nsgt wrote:我見到的卻不是這樣,家中的空姐說:想說罷工不理性,公司給的84-1勉強接受了,為公司著想,在他們罷工的時候幫公司硬撐住場面,結果公司對工會全面投降,把他們這些幫公司著想、為公司工作的人全部視如棄子 在法律上,本來協商結果就只適用於工會會員,因為是工會會員委託工會與資方協商訂立新勞動契約。貴家空姐並未委託工會,工會協商結果本就不該包含你家空姐。你家空姐下周一可以個人身分與資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個人罷工給你養。
你的說法我可以認同,但我工會的意思真的如同你所說的嗎?用字遣詞是「禁止搭便車」、「非本會會員不得享有」....應該是用「不適用」等字眼吧,而不是「禁止」和「不得」。Aznsilvrboy wrote:公司當然可以讓其他員工的待遇比照工會員工, 甚至更好也沒問題. 公司可以跟其他員工擬完全一模一樣的新合約. 但是工會跟公司協商出的合約並不適用其他員工. 即使內容完全一樣, 在法律上是不一樣的因為合約不一樣.
法律條文的「得」,是相對同意,該機關尚具有「裁量權」若法條條文規定為「應」,是絕對同意,沒有裁量餘地1.個人覺得尚有協商、討論的空間2.就算工會硬要納入這一條,公司對其他非會員仍然可以給予其他名目的獎金3.這條實質效益,有跟沒有一樣《團體協約法》第13條:「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