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40033內政部役政署查到的,我是警察役退伍是沒收到通知過,之前台中市政府有舉辦過一次新聞有報,之後就沒這消息了所有條文下載 友善列印名 稱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 革 歷史法規第 1 條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鄉(鎮、市、區)公所應按所轄服役期滿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備役役男)之退役證明書所記載服勤類別、役別、服役專長及年齡、體位分組管理。第 3 條備役役男於戶籍地接受編組,並受下列召集:一、演訓召集:於平時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每次一日以內,必要時得延長為三日至五日。二、勤務召集:於非常事變或戰時實施之,每次三十日以內,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全年受勤務召集總日數不得逾六十日。演訓召集應於備役役男退役後八年內實施,每年並以一次為限。演訓召集實施相關規定,於替代役備役年度召集計畫內定之。第 3-1 條為達成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迅速召集備役役男服勤,有效運用備役役男人力,由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實施備役役男勤務編組,執行下列任務:一、備役役男召集、勤務編組訓練及聯絡查訪。二、備役役男參與災害防救工作。三、備役役男宣傳、安全及服務工作。四、其他備役役男編組、管理、統籌及協調工作。前項辦理勤務編組所需經費,由內政部依預算程序編列。秦瑋崋 wrote:我的親戚小孩是醫療吧...(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