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gerno2 wrote:否則北投國小殺童案那個...乖乖坐在那邊等警察抓..然後就變成自首了..又能減刑了......(恕刪) 這個是你對自首法條的誤解喔,你說的這種情況完全不成立自首基本上,在街上隨機殺人,很難符合自首構成要件「自首係對於『未發覺之罪』,主動向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申告犯罪事實,如案已發覺,被告即使主動到場陳述自己之犯罪事實,僅能稱為投案,不構成自首。」(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1488)比如說我在家裡殺了人,完全沒有人發現,然後我直接跑去警局說我殺了人,請他們來家裡偵辦這樣才會符合自首的條件,王嫌那個不可能成立「未發覺之罪」,隨機殺人除非在很偏鄉不然很難是『未發覺之罪』可是在那麼偏鄉殺人,通常不會是隨機殺人,而且正因為不一定能抓到人也不一定能知道是誰幹的,甚至不一定會發現被害人就算發現被害人,也可能是幾年後,要怎麼找兇手?這種條件下通常應該沒人會去自首....如果這種那麼有利於犯人的條件會去自首,那減刑也是有理,不然這種案子應該很難偵破....
多思考 wrote:我的50元和4月某...(恕刪) 其實我也反對大人跟小孩都是生命我覺得根本就該改成,只要是蓄意殺人,就一律無期徒刑或死刑,根本不用管大人還是小孩白玫瑰這個「誤殺」真是太好笑了誤殺是說他本來就要殺人,但是殺錯人,那才叫誤殺他本來就是蓄意要殺人了,也殺人了,為什麼不該強制是無期徒刑或死刑?這跟過失殺人是兩回事刑法不完全是以教化為目的能教化就不用處極刑?現在的法官根本不知道在想什麼那我偷東西能不能寫張悔過書就不要關?我已經悔悟保證不會再犯了啊
死或廢死雙方存在挺多對彼此的質疑說真的很難達成共識,因為雙方看重的點不同而雙方要達到無失誤的階段都很難單獨就最重要的點-保障無辜生命這點來看其他觀點大多太主觀或者和宗教、理念、政治有關廢死:任何案情都有誤判之可能,法官為人,人非100%正確,故誤判的死刑會造成不可逆無辜人命死亡,與其如此不如終生監禁不得假釋,使案情有挽回之餘死刑:終生監禁不得假釋,而人只有活著都可能逃獄或出獄,另外獄管人員也和法官同樣為人,是人就可能犯錯或是收賄,若罪大惡極者逃獄或出獄,也同樣會造成不可逆無辜人命死亡,與其如此不如執行死刑,確保犯人不可能再犯而如果有辦法使 誤判率為0,逃獄、出獄率為0,上述兩者其實都是可以確保罪大惡極者不再犯,進而保護無辜者安全的方法至於如何達到0失誤率?說真的判決的、管犯人的都是人,而人非神,都有可能出錯,不管對方要什麼司法改革或是獄政改革,是人類在執行都有可能出錯和存疑空間所以其實就像賭注看你要壓可能誤判造成無辜者死亡的風險大還是犯人逃獄、出獄造成無辜者死亡的風險大個人是賭犯人逃獄風險大於冤判風險至於聽說外國廢死國家有部分人士開始也要推動廢除終生監禁假如廢死的最終目的是這樣,那我堅決反對
多思考 wrote:藍委提案修法,主張殺害12歲以下孩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這條法律通過了...1.鄭捷表示:還好不是針對我們這種反社會人格的,別在上下班時段的捷運上犯案就好。2.張彥文表示:還好不是針對我們這種喪心病狂的,我想殺誰就殺誰,跟幾歲無關。3.如果今天被殺害的是孩童是12歲又滿一個月,該怎麼判?4.殺害12歲以下幼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那殺害92歲以上的呢?5.如果今天被殺害的是身障人士,該怎麼判?大家以為自己身強體壯、耐砍耐打???一把藍波刀捅進去,藍波也只能等著失血過多死亡...今天大家害怕、憤怒的是這些隨機殺人、故意殺人、殺害沒有自我防衛能力人的犯人不被處死刑,將來回到社會上繼續加害他人;甚至引起他人模仿。單單針對12歲以下這點去修法;個人覺得沒有太大意義。
個人不是法律專才,但我覺得糾結在獨厚12歲以下或不夠全面而反對這個修法是不必要的。沒錯,這個修法確實有為德不卒之處,但飯要一口一口吃,先把兒童的部分處理起來,後續一步一步補齊不可以嗎?畢竟這幾年兒虐、殺童的案件屢屢震驚社會,想想這些人為什麼要挑小孩下手?因為犯罪門檻低、好得手,如果幫小孩強化一頂法律的保護傘,至少短期內這些人萌生犯罪前會不會因為覺得殺小孩不划算、殺大人又太難而打退堂鼓?即使因此能多救一條人命,修這法就值了!因為這條人命可能就是你我的小孩。至於全面的死刑當然就要靠社會持續的關注與壓力來迫使當權者屈服,兩者並不牴觸。現在是所有支持死刑的人應該團結一切力量的時候,如果現在拿一個修法條文沒有涵蓋全齡就互相批鬥、互揭瘡疤,只是讓廢死的人看笑話而已。誠心建議白玫瑰應該以大局為重,別急著反對支持修法,同時也可以拜會王委員(至少現在立委只有看到她跳出來帶頭修法)坐下來談修法的方向,而不是放話反對而已。
z759134628 wrote:這個是你對自首法條...(恕刪) 是阿..依照常理這是不符合自首..但是..合議庭對龔殺害女童後留在現場,認為只是紓解個人壓力、問題的手段,並非真心悔悟,儘管合於自首條件,但自首減刑,已在2005年2月修訂,從一定要減,改成可減或不減的「得」,因此不予以減刑。所以何謂自首?????法官可以依照當時情形去判斷符不符合減刑條例.裡面的自首..是不是該修改呢?裡面所謂的(未發覺之罪)..是說誰未發覺?是指一般民眾?還是指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
algerno2 wrote:是阿..依照常理這...(恕刪) 你錯了,龔嫌確實符合自首因為他殺了人,然後在還沒人發現時就先打電話給警察局報案法律明訂的構成要件,這完全沒有自由心證的空間但現在自首現在可以不必定減刑也是件好事我完全支持死刑,甚至酷刑自首不減刑,老實說我也沒異議但是是否符合自首的要件,這並非自由心證,你必須瞭解這件事
Maedatsun wrote:去查查英美法系國家的陪審團制度是怎麼運作的嘛! 不知者無畏啊我只能說,在恐龍之島上只有一隻恐龍三隻恐龍或一群恐龍判決的差別,基於讓大家比較甘願的心態,感情上我當然從眾一起支持陪審團制度啦,這是一種”最爛也不過像現在”的概念,和現在發生甚麼憲政問題就說要推內閣制一樣.
加藤老鵰 wrote:在恐龍之島上只有一隻恐龍三隻恐龍或一群恐龍判決的差別發生甚麼憲政問題就說要推內閣制(恕刪) why should I trade one tyrant 3000 miles away for 3000 tyrants one mile away? An elected legislature can trample man's rights as easily as a king can. (The Patrio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