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iko wrote:很遺憾律師竟會這樣...(恕刪) 謝謝kiiko大的回覆與建議。目前家裡的人又去問了一次花蓮的法律扶助中心,問出來的結果跟kiiko大所回覆的是一樣的。所以目前打算採取的戰略就是消極抵抗,不採取任何動作,看銀行的下一步動作會是什麼?
phs137891 wrote:謝謝kiiko大的...(恕刪) 強制執行以最小侵害性及比例原則(19年車子殘值),所以銀行不會扣押拍賣房子,但是可能執行(債權移轉)薪水或存款。如果債權人聲請假執行,不管對固有財產為強制執行是否合理,債權人合法行使權利,於法並無不合。但是債務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之訴。所謂「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僅就就被繼承人之債務。 如果銀行未能舉證證明固有財產(薪水)為係來自繼承自之遺產,法院可能撤銷其執行處分。銀行如聲請強制執行,必須要進行另一訴訟,可以此理由要求法官撤銷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是為了讓訴訟結果得順利執行但不得有違反人權行為。判決書已經寫明你必須償還債務,而且在20日內未上訴已定讞。不可能如kiko大説這不是你的債務,或是可以不參與法庭審判,而且你是被告。法庭上陳述意見是為爭取自己的權益向法官提出主張。如無法出庭可委任代理人。判決書說明被告未於言詞辯論庭到場,所以只有依照原告聲請由一造辯論而判決。法庭上向法官除陳述事實外,最好依據法律條文(例如引用民法第幾條)並且有書面證明。如果要上訴,規定代理人必須要律師。言詞辯論有其對審判結果之重要性。知道繼承起三個月內是法定考慮拋棄繼承時間,如果沒有遺產就應該拋棄繼承,不能猜測有沒有債務。以上只提供參考。
銀行大有問題吧.只有5000元殘值汽車動產的人,居然可以"信用卡",欠到26萬.所謂26萬跟5000元的關係.如果樓主沒有使用該汽車也沒有過戶到任何繼承人名下.那銀行只能自己去把汽車找出來,跟樓主沒任何關係.所謂要26萬的擔保金,是說樓主如果已經在使用或是已經過戶汽車到自己名下.如果樓主要保留車子,不是5000而是要給26萬或是車子.以房子為例,國稅局遺產價值認定是以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現值認定.如一房子市值1000萬,國稅局認定300萬.被繼承人負債800萬,那繼承人如果要保留房子,那要拿出800萬來還債,或是房子給債權人.不可以說房子國稅局認定300萬,只給債權人300萬,就想保留房子.因為被繼承人留下來的是一間房子,300萬只是國稅局的"認定",不是"市價".債權人拿到房子,也不是說房子值多少錢就是多少錢.所以一般是繼承人如果覺得不值負債,那就給銀行拿走.如果被繼承人還有100萬的存款,那以上例子就比較麻煩.因為債權人一定認為房子+100萬現金小於800萬的欠債.可是繼承人一定認為房子就大於800萬的欠債.那就會走到要不是繼承人拿800萬給債權人==>債權人拿到800萬,繼承人拿出800萬,拿到房子跟100萬現金==>結案如果繼承人認為房子不值700萬以上,那就是房子+100萬現金都給債權人,繼承人都沒有,剩下債務,債權人也不能跟繼承人求償==>結案如果雙方對房子價值沒共識,那就是申請把房子拍賣.如果拍賣800萬,那100萬現金還是繼承人的.==>結案如果拍賣700-800萬之間那不足800萬的錢,要由被繼承人留下的100萬現金支付,剩下的給繼承人==>結案如果拍賣不足700萬,那被繼承人留下100萬現金也要給債權人,剩下債務,債權人也不能跟繼承人求償==>結案如果拍賣超過800萬,那超過部分要歸還給繼承人==>結案只要把房子改成車子,現金是0元,就是樓主的處境.只有一點疑問車子,珠寶或現金,繼承人有找到的義務嗎?(如果債權人舉證被繼承人有那些東西)如果沒有找到的義務.那繼承人可以完全不理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