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nndyy wrote:在太電掏空案中.孫...(恕刪) 在太電掏空案中.孫道存刑事民事中,何時被認定有掏空行為啊? 你當法官時證明的嗎?堅持太電案中,孫掏空的是你啊.所以您當然要告訴大家.這證據哪來的啊幹嘛要把您該盡的責任推給我呢?掏空的標準是偽造文書.你當法官時定下來的標準嗎?
背信罪只是處罰為他人工作而違背任務,與一般社會上以為只要違背誠信,即構成背信罪之觀念有別。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背信罪的要件有下列四點:第一.行為人是替他人處理事務:所謂替他人處理事務,是指行為人受到他人的委託或者委任來處理事務,像店員受老板僱用替他看店、公司僱用職員為公司辦事、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自己處理事務等等,這些被僱用的店員或職員,受當事人委任的律師,都是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由仝、 孫、胡三人具名,共同設立太電公司完全控股之中俊企 業有限公司等三家空殼公司後,侵吞太平洋光電資產,而太平洋光電是太電子公司。孫道存是太電副董事長, 不是職員,無法使用背信罪。力霸案王家子女幾乎都有偽造文書罪另外是違反證交法、商業會計法...等掏空只是形容詞,一般認為是要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利益造成損害。刑法沒有掏空罪,法官只能根據行為人之行為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