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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支付命令確定後僅有執行力,沒確定判決效力。


louar wrote:
前面有人提到要放寬再審的窄門
事實上實務已經有類似判決了
84年台上字第196號判決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票款固經發給支付命令確定在案,惟其以不法行為取得該執行名義,侵害被上訴人權利,應准被上訴人以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尋求救濟,以臻衡平

這不就是放寬再審的窄門嗎,可以另外透過侵權行為來尋求救濟嗎?...(恕刪)

立委提出的統計數據說這近幾年支付命令再審成功每年平均只有2.2件,窄門有放寬嗎....
債務人強大的否定權?

不就一堆連債務人都沒有的對嗎?

mariase wrote:
立委提出的統計數據...(恕刪)


可以另外透過侵權行為之訴來尋求救濟,不就是在再審外另外開啟救濟途徑?
明明只要透過這樣子的判決或是針對再審事由加以補充就可以獲得解決的爭端,偏偏被修成四不像的立法

這樣一來支付命令制度算是被毀掉了,對節省司法資源確實是一大挫敗

另外,債務人自己不在法定期間使用強大的否決權來保護自己的權利,怪誰呀,本來就要怪他們自己!



louar wrote:
可以另外透過侵權行為之訴來尋求救濟,不就是在再審外另外開啟救濟途徑?...(恕刪)

但是找了一下其他人整理的相關資料,說法不太一樣...
對於確定支付命令可否以侵權行為推翻既判力
雖然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96號民事判決曾採肯定說
但後來的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143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1629號民事判決均改採否定說
應該算是目前實務見解,至於合不合理是另一回事

mariase wrote:
但是找了一下其他人...(恕刪)

實際上比較白話的說法就是透過對方形式上詐欺的判決成果
去提告對方在支付命令既判例的結果係屬無效法律行為
然後請求其返還不當得利和侵權損害賠償
算是繞彎子在處理

不過活該受害人當初要把法院公文當耳邊風,把法院公文當廢紙的代價就是這麼大

以前教我法律的人說:
『法院就像老師、父母,百姓就像孩子,很多時候用長輩的觀點對孩子說道理未必說得通
不管如何總會有代溝。而先進國家和台灣最大差別就在於,歐美的那個孩子可能是高中生、
大學生;日本的那個孩子可能是中學生;台灣的這個孩子就是在小學生或幼稚園的差別。』
對我說這話的人是個優遇後當律師的法官,現在想來大概也是這樣吧....

對於這項修法是好是壞還不知道,我自己本身對於這種爭論輸贏沒什麼興趣
比輸贏我還是喜歡在法庭上的輸贏,這種勝負才有價值
但是在討論的時候,對於被提出的可能風險不應該被無視掉才對

當然,在根本上來說只要提出否決不就好了
法界這邊對於要有的修法方向多半是傾向不取消既判力
而是加強釋明、公示送達認定嚴格化和再審門檻放寬這些方面去著手就是了
kiiko wrote:
看你的回文真的很無...(恕刪)


當初的爭執應源於
債務人是何時?是如何知道自己的不動產遭到法院查封?
由於當時已經是民國85年10月以後很久的時間點,所以修法前的東西根本沒有必要討論
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
法院在辦理強制執行時,會"先"囑託地徵機關辦理查封登記


那債務人有沒有可能在查封登記完成前就"知道(不是猜測""自己不動產將遭(或已遭)查封登記的可能性?
(我能想像的)有下列數種:
其一是債權人主動通知債務人....(好像不太可能)
其二是法院主動通知...........(有可能啦,但是應該也是會在查封登記完竣後才會通知)
其三是從謄本登記內容得知.......(此時查封登記應該也已經辦妥)
其四是...有人在查封登記完成前就通風報信..........(這有可能嗎?)

^^

kantinger wrote:
債務人強大的否定權?

不就一堆連債務人都沒有的對嗎?(恕刪)


更大一堆是有明確的債務人

詐騙案是社會新聞經過報導所以感覺案例很多

但欠錢不還的正常支付命每年有幾十萬件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如果打算好欠錢不還收到支付命令就會還?

除了對民事訴訟法不熟不提異議有其他的嗎?

kantinger wrote:
如果打算好欠錢不還收到支付命令就會還?
(恕刪)


沒有透過法院,債權人只能用雙手討債,不能扣押查封吧?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Gugugu wrote:
沒有透過法院,債權...(恕刪)


如果不想還會願意被扣押查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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