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uar wrote:
前面有人提到要放寬再審的窄門
事實上實務已經有類似判決了
84年台上字第196號判決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票款固經發給支付命令確定在案,惟其以不法行為取得該執行名義,侵害被上訴人權利,應准被上訴人以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尋求救濟,以臻衡平
這不就是放寬再審的窄門嗎,可以另外透過侵權行為來尋求救濟嗎?...(恕刪)
立委提出的統計數據說這近幾年支付命令再審成功每年平均只有2.2件,窄門有放寬嗎....
louar wrote:
可以另外透過侵權行為之訴來尋求救濟,不就是在再審外另外開啟救濟途徑?...(恕刪)
對於確定支付命令可否以侵權行為推翻既判力
雖然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96號民事判決曾採肯定說
但後來的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143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1629號民事判決均改採否定說
應該算是目前實務見解,至於合不合理是另一回事
mariase wrote:
但是找了一下其他人...(恕刪)
kiiko wrote:
看你的回文真的很無...(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