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子小珍珠 wrote:
如果他只負責口不擇言...(恕刪)
法律上簽約後修改合約,都需經雙方同意。
如果用強迫手段有失商場誠信,將來企業與市府做生意都會考慮一下。
施工延誤上,當初大聲罵半天。法律上因為有(不可抗拒之因素)難以處罰遠雄,實際上也沒罰。
BOT 採用不是以價格競標,主要是評審委員依照企業提出投資計劃選出。
未來實際經營方面有變數,應該在合約上有所約束。
如果遠雄把興建大巨蛋向銀行借錢的利息算進去,大巨蛋長期賠錢是免不了。
比較簡單算法,可能的獲利是
商業樓板6.1萬坪租金收入扣除管銷成本 - 大巨蛋本體加上商場興建費用及資金利息(約288億)
如果把風險變數加進去,我認為獲利部份應該還在合理範圍。
遠雄成立(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公司,管理體育館及商場、旅館、辦公,所以沒有財務分割問題。
如果商業設施能與巨蛋經營合併,營運上比較沒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