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tinger wrote:
如果比照買家跟代工廠...(恕刪)
我好像有點明白文意的走向了。
先針對問題回答,即便法令規定改了,買方有權力去查供應商的這些項目,實務上應該也不可行。
最後變成每個廠商花九成力氣是在查証供應商,只剩一成力在作好自己份內的事。
如果大大是希望我自己說消費者把關可不可行,我在很久之前就說了,我認為是不可行的。只是
希望以同理心看待所謂的買方,合理的要求下游廠商。
還是大大另有更深層的含意?還請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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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tinger wrote:
如果比照買家跟代工廠...(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