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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收了那麼多的捐款為啥麼不快發給災民?

民眾的賑災捐款本來就是要直接用在災民的急難救助上面,接下來的災民的補助,災區的重建,這我都沒有意見。但是屬於市政的項目,像是消防、相關設備,所謂的安全城市與防災,這根本不該拿民眾的捐款來做。既然拿了民眾捐款的錢處理市政,為何還要拿中央的錢?中央的錢也是全國民眾的納稅錢。名目不對很容易孳生弊端,更何況同是共犯的市政府還要跟嫌疑犯榮化求償,笑死人,三筆款項公私不分,全部混在一起做規劃,錢是這樣用的?企圖將募款、中央補助、賠償金混在一起蒙混過關,沒有弊端才有鬼。我是高雄人,但我很不客氣的說,高市政府是當全國人民是凱子,扒你們兩層皮成就市長英名還順便倒打中央一耙再罵一罵天龍國,利用這次人為災難謀取政治利益,甚是可惡!明眼人都知道,哪一個團體率先利用這次事件在作政治操控,太明顯了。人笨一兩次就算了,這個高雄市政府絕對不值你們好心的捐款。
katsumi wrote:
設計如果是20年前的標準,而且都沒有改,那就可以怪20年前的市長,為什麼你當時沒有
設計高一點的標準...(恕刪)


最好20年前的市長可以預知20年後的市政發展。

20年前的設計沿用到現在,後任市長都沒有視發展狀況做補強或修正,真的不可思議!
花媽現在有錢又有人挺,高枕無憂,發錢的事再等等,救災先...那個誰誰誰還不快拿兩台抽水機來...
pkpkkeigo wrote:
因為這一次氣爆,顯現...(恕刪)


非常時期的應對措施?!
能不能先想清楚你要表達的意思是甚麼......
非常時期的應對措施是要急事急辦,而不是緩事緩辦,或是緩事急辦甚至是急事緩辦
每一個階段要處理的事,每一個階段運用的是哪一部分的錢(公款或捐贈款項)是完全不同的
這不叫鑽牛角尖
即使是救災也需要章法
而不是因為要救災怎麼辦都行
建立名冊,確定各家戶受災內容與人員急需協助項目,成立窗口處理災民代辦事宜
高市府有嗎?
你確定高市府那個落落長的規劃是這樣嗎?!

伯爵紅茶 wrote:
政府要發包公告、審議...(恕刪)


不是這樣的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


1.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應先確認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以下簡稱首長)核准確有辦理緊急採購之必要。

2.機關辦理緊急採購,得採彈性措施,於前款核准文件記載得不適用本法第二章招標及第三章決標之條文(詳如附表);其得採行之措施,如第參點至第伍點。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本法之規定

3.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得就緊急採購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之適當理由,簽報首長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氣爆發生至今已近二星期,時間上應足夠吧

賽乃姆 wrote:
錢不是要捐給高雄市政府吧,是要捐給災民的,怎可拿去當重建費用??
重建費用,中央不是已經給了16億了嗎?


噓~~~~~~~~~~~~~~~
請小聲一點
這可是"不能說的秘密"
之前說修路要19億但沒錢所以不能做
但政府發包工程是先給錢的嗎
沒錢怕給廠商開空頭支票所以不先發包
那2000億負債是怎麼來的
本來還有幾億也夠付頭期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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