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pkkeigo wrote:
因為這一次氣爆,顯現...(恕刪)
非常時期的應對措施?!
能不能先想清楚你要表達的意思是甚麼......
非常時期的應對措施是要急事急辦,而不是緩事緩辦,或是緩事急辦甚至是急事緩辦
每一個階段要處理的事,每一個階段運用的是哪一部分的錢(公款或捐贈款項)是完全不同的
這不叫鑽牛角尖
即使是救災也需要章法
而不是因為要救災怎麼辦都行
建立名冊,確定各家戶受災內容與人員急需協助項目,成立窗口處理災民代辦事宜
高市府有嗎?
你確定高市府那個落落長的規劃是這樣嗎?!
伯爵紅茶 wrote:
政府要發包公告、審議...(恕刪)
不是這樣的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
1.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應先確認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以下簡稱首長)核准確有辦理緊急採購之必要。
2.機關辦理緊急採購,得採彈性措施,於前款核准文件記載得不適用本法第二章招標及第三章決標之條文(詳如附表);其得採行之措施,如第參點至第伍點。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本法之規定
3.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得就緊急採購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之適當理由,簽報首長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氣爆發生至今已近二星期,時間上應足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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