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
http://c1pp.tcpd.gov.tw/ct.asp?xItem=74242137&ctNode=15035&mp=108021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0201798524396520&set=a.1101795156797.118616.1584254540&type=1&relevant_count=1
tourcura wrote:
中華民國憲法本文
憲法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大家可以依據憲法,看看馬英九政府‧有沒有侵害人民的權利‧
兩岸服貿協議跟台灣人民的權益有沒有沒關係‧在立法院是多數的執政黨,草率通過法案‧算不算是侵害人民的權益?
這不算是違憲什麼是違憲?
憲法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台北市政府警局今年4月9日發布新聞表示,「公投護台灣聯盟」召集人
蔡丁貴等人今年4月間3度率眾至立法院、行政院及總統寓所違法集會遊行,
因此廢止該聯盟在立院週邊的集會許可,還預告「未來也不許其申請」的集會遊行。
這不是違憲,什麼是違憲?
...(恕刪)
憲法第22條與23條是如何規定的?
集會遊行法的許可制又是甚麼樣的申請程序?
轄區該管警察機關是否有行政裁量權決定要不要核可申請?
我是看不出來哪裡違憲啦,您是大法官嗎?弄一條解釋文出來以正視聽吧
安捏喔安捏喔喔喔 wrote:
在醫療、出版、第二類...(恕刪)
關於第二類電信 , 你可以看看張中一的 FB , 他電爆了很多人
如果你認為他的言論有誤 , 可以打電話給他
張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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