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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根本就是對台的不平等條約

執政者要帶領人民上天堂或地獄都沒關係..

但至少要讓跟隨者明白.......不要不明不白就跟隨丫..

鍵盤分析師提其他承諾出來,就是給自己跌股了

因為其他承諾根本就是加碼開放,而不是限制


簡單來說,在CPC842方面

大陸方面允許在臺灣註冊的企業法人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參加大陸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

但台灣方面,因為沒有其他承諾,所以表示根本就不允許大陸法人按照台灣對台灣法人參加該類服務企業資格的認定標準來從事該行業(就是另訂標準的意思)


把加碼開放當成限制,鍵盤分析師??


StarandWish wrote:
台灣地區承諾事項

部門: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
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3)商業據點呈現(4)自然人呈現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
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
供電腦及其相關服務。
(4) 商業訪客進入臺灣停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
月。 (商業訪客係指為參加商務會議、商務談
判、籌建商業據點或其他類似活動,而在
臺灣停留的自然人,且停留期間未接受來
自臺灣方面支付的酬勞,亦未對大眾從事
直接銷售的活動。)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
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
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
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僱用滿一年,透過在臺
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
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分,短期
進入臺灣以提供服務的自然人。
「負責人」係指董事、總經理、分公司經
理或經董事會授權得代表公司的部門
負責人。

「高級經理人員」係指有權任免或推薦公
司人員,且對日常業務有決策權的部門
負責人或管理人員。

「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的專業技
術,且對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技
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專家包
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
人員得依下列條件進入臺灣及停留:
(i)該大陸企業已與在臺灣從事商業活動
的企業簽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
等,及其他與左列服務相關的服務契
約。
(ii)此類人員應符合前述「專家」的定義。
(iii)此類人員在臺灣期間不得從事其他與
服務契約無關的服務活動。
(iv)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
為。並未給予此類人員以取得專業證照
的身分,在臺灣廣泛執業的資格。
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
期間,以較短者為準。此類進入許可的有
效期間自核發的翌日起算為三個月至三
年。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多次
進入臺灣。

---------------------------------------------------------
大陸方面承諾事項
行業:b.軟件實施服務
(CPC842)
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費(3)商業存在(4)自然人流動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獨資、合資
企業,提供軟件實施服務。
允許在臺灣註冊的企業法人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參加大陸計算機信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
容外,不作承諾:
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
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
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
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
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
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
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
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
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
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但一如往常 還加了但書
允許在臺灣註冊的企業法人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參加大陸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
資質認定。申請大陸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按照下列條件
進行評定:
a.不考核職稱要求,但應考核相關學歷及從業經歷;
b.系統集成的業績包括在大陸和臺灣從事的項目;
c.應在大陸設立相應的分支機構。其他評定條件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執行。
--------------------------------------------------------
看到沒 這才是眉角所在(怎麼資質認定,甚麼是其他條件 甚麼是大陸有關規定?要怎麼評定 解釋 中國大陸保留了很大的彈性解釋空間)

文娛服務(除視聽服務以外)
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費(3)商業存在(4)自然人流動
(1)不作承諾
(2)不作承諾
(3)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由臺方控
股或占主導地位的合資、合作音樂廳、劇場
等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
容外,不作承諾:
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
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
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
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
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
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
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
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
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
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在申請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對進口臺灣研發的網絡
遊戲產品進行內容審查(包括專家審查)的工作時限
為 2 個月。

有沒有看到 台灣是用正面表列的方式開放的
沒像大陸的條約都帶有彈性

比較一下兩岸開放的差異吧
我方的沒有限制 對方是不予承諾
我覺得讓利有可能是真的
我如果是共產黨
其實我只要你台灣的印刷出版業與廣告全面開放給我就好了
其他我給你賺一點沒關係
再來.教科書一綱多本的環境之下.就是我大展身手的時候了

你台灣有優秀的人才與技術水準
我一定要好好的吸收複製
至於我的大市場
你搬也搬不走
沒有那種好人才到你台灣幫助你發展產業的道理
中國大陸吸引全世界優秀人才的吸力比你強太多了
請問什麼叫做平等

在國際上武力就是權力

你要多少平等請你拿出國力不要只會打嘴砲

每個人都想要有好的條文請問你要拿什麼跟人家談?

我們連是不是主權國家在國際上都存疑好嗎?
綜觀上面有些人所述,因為我們不夠強,所以我們得認命,被迫接受跟欲入侵(或者說:收回)我國的敵國簽署簽署不平等合約。如果不簽,我們也走不出去,因為這個敵國擋在前面使我們無法自尋出路。

所以,我們只好如清末般認命。最終結果我相信也會跟清朝一樣吧!

(別說難道不簽要鎖國嗎?抱歉,這世界不是只有這個敵國,還有很多的友邦。如果因為敵國阻擾讓我們無法與友邦簽署貿易合約,我想應該怪罪的是這個可惡的敵國不是嗎?)

乘風飛 wrote:
去細看附件1, 附件...(恕刪)


怎麼以為大陸人來台開公司就只靠協議條文規範喔,要開公司一樣要符合相關商業法規,開放只是雙方在台灣的法規下競爭罷了.

大陸對於協議內容比較多陳述在於其國內法規尚不完備所致,相對於熟悉市場競爭的台灣商人會有比較多顧慮,其實另外審批的意義,也只是增加當地主管機關裁量權,暗盤是給點好處吧. 由此觀之,大陸人在台灣做生意要規矩些,台灣人到大陸要靈活些.

要反中可以民間發動抵制阿,大陸人開的就不要去消費. 若是合資,合夥人當然要有風險觀念,就算是自己人也有臨時抽腿的狀況.
台灣人什麼時候不是自己承擔未來了?

明明就是不平等條約用謊言包裝說是讓利就變成讓利了?
*********************************************

沒用滴~~~~~~

現在的人都不認真讀書.....都不明事理了!!!!!

一個人要跟那麼多人唇槍舌戰~~~辛苦你了!!!

--------------------------------------------

看看陳文茜知道錯了還會自主刪文!

要期待那些酸民改變是可以.....

不過要等到數年後台灣跟香港一樣慘的那時候!!!

那時候贏了筆戰也沒意義了!!!!!

iamchelsea wrote:
綜觀上面有些人所述,...(恕刪)


怪罪有甚麼用? 懲罰大陸嗎? 找美國老大說事?
要先跟大陸簽不完全是脅迫吧,政治方面是被脅迫沒錯,旦經濟方面是要利用大陸市場當籌碼,你跟別國簽FTA時他們也會看中我們跟大陸市場的連結效應.
你所說的敵國

每年進口台灣產品達1600億美金

出口至臺灣約400億美金

雙邊貿易每年達2000億美金

佔臺灣貿易量約30%

佔敵國貿易量約5%

如果停止對敵國貿易

敵國損失5%

臺灣要想辦法補30%

這就交給大學生來提出建議...

因為這是他們的未來...

所以你們的意思是說:只要給我錢,誰都能當我爹娘,管你是敵是友!
那我只能說:祝福你們了!沒有是非只有金錢的人們....

(一個比較偏激的例子:有人要強姦你老婆,說:我給你錢,你就接受吧!而且我給的錢比你老婆值錢多了,感激我吧。你說: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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