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且對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技
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專家包
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
iii.
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
人員得依下列條件進入臺灣及停留:
(i)
該大陸企業已與在臺灣從事商業活動
的企業簽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
等,及其他與左列服務相關的服務契
約。
(ii)
此類人員應符合前述「專家」的定義。
(iii)
此類人員在臺灣期間不得從事其他與
服務契約無關的服務活動。
(iv)
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
為。並未給予此類人員以取得專業證照
的身分,在臺灣廣泛執業的資格。
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
期間,以較短者為準。此類進入許可的有
效期間自核發的翌日起算為三個月至三
年。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多次
進入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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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及相關工
程服務業
A.
建築物的一般
建築工作
(CPC512)
B.
土木工程的一
般建築工作
(CPC513)
C.
安裝和組裝工
作
(CPC514+516)
D.
建築物竣工和
最後修整工作
(CPC517)
==================================
還是有人沒看懂
請問這二個併起來看, 在中國搞個人力資源公司, 可不可以合法引進建築工人??
連在台成立公司都不用了. 只要和台灣簽個勞動合同不是嗎?
如果說我錯了, 歡迎用白紙黑字說明了我的擔心!
現在打拼的中年人, 本來可以拿1500-3000不等的, 未來有"專家"可以引進來台取代,建商可以用更少的薪水找工人, 各位覺得建商不會嗎??
那建築工地的人不能是專家? 解釋一下以下這些範圍的專家指的是?
建築物的一般建築工作、土木工程的一般建築工作、安裝和組裝工作、建築物竣工和最後修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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