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口交非通姦 板院判無罪


klaussshoestring wrote:
您這是有知識又有佛心
40年前的判例
不過很顯然的,看不懂的還是看不懂
爛泥扶不上牆...(恕刪)


所以說...引用的判例...很多都過時了....
(我對於判例這東西的存在..有點意見...)
因此..後面法條一改...再用舊判例...
口交算性交,通姦也要性交,但通姦口交不算性交....
就會類似...
現在用超能力殺人...不能算殺人....
假設以後人人都有超能力...
用刀槍殺人算殺人..用超能力殺人不算殺人...

以台灣成文法的環境..應該不用太注重判例...
需要的是解釋....
例如...應注意而未注意..過失...
什麼情況算?完全沒一個標準...
全都法官說了算...

什麼是通姦-已婚者跟他人性交
什麼是性交..
跟同性算不算
跟動物算不算
嫖妓算不算....
男的脫光光,女的在洗澡..算不算..
(目前法律是不算..但你我都知道..算不算....)
把標準解釋建立了...會少很多爭議







wnsing wrote:
通姦一定要性器和性器結合才構成通姦,口 交自然不算在內,刑法第1 0條只是立法解釋,性交的定義而已,性交不是罪,強制性交才會犯罪,這個判決沒問題,基本法律常識...(恕刪)


正解...
十個觀眾有九個喊恐龍法官、判決
法條本就是一字一句得斟酌的東西


klaussshoestring wrote:
您這是有知識又有佛心
40年前的判例
不過很顯然的,看不懂的還是看不懂
爛泥扶不上牆...(恕刪)


樓下引的錢法官之言看來打了台端一大巴掌

40年前的判例?
40年來刑法都修過幾回了?


還是再引一下部分原文:
刑法第221條可是早就於民國88年間刪除「姦淫」字眼,而改採「性交」用字,換言之,「姦淫」要件早就改以「性交」取代,這些數十年前解釋「姦淫」既遂與否的判例卻仍然屹立不搖。通姦既然不處罰未遂,司法實務卻強將判斷強姦既、未遂罪的接合說,適用於通姦罪,根本毫無道理可言!
實務工作者「誤將判例當作法律」適用,習焉不察,尤其不深究判例的原因事實與當時法令背景,於是屢次發生此類與人民法感、社會常情脫節的實務決定。
rexjian wrote:
樓下引的錢法官之言看...(恕刪)


你引的這篇原文我讀過了

如果你讀過刑總,大陸法系的最高原則罪刑法定應該還記得吧?
判例的功能你也應該知道吧?

引個文,說是打我一巴掌,就表示你是對的嗎?

40年前的判例不能用
為什麼幾百年來的原理原則就可以用?
如果要順應世界潮流
這條封建時代的法條早該廢除了
而不是在討論40年前的判例還適不適用
世界上還有幾個國家以刑法處罰婚外性行為?


你如果是本科生,你真的贊成用刑法在處罰婚外性行為嗎?
如果你不是本科生,可以不必回答這個問題。
  • 7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