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sheries wrote:
法律要是真如你所的不是最重要的!
試想要是沒有法規之下國家社會如何?
現在的社會就是處處顯現罰責不嚴難以遏制不法行為的窘境, 更不用提無法可管的脫序行為了.
fisheries wrote:
其實買票插隊是違法的侵害行為.
(林山田,刑法通論 上冊九版 p.317)
fisheries wrote:
"態度"佳或不佳都是個人主觀認知,
況兩造雙方有嚴重權益爭議衝突成為對立敵對關係時, 態度已不是雙方在乎的首要的考量.
Kake wrote:
我是認為法律不是"最重要的",但閣下何以說出試想"沒有法律"?
非黑即白???
如果一個社會維持秩序最重要的力量是法律,那為什麼會出現難以遏止不法行為的狀況?
那是不是甚麼錯都判死刑這個社會就沒有不法行為?
還敢問甚麼叫做脫序行為? 這個"序"是指甚麼?
...(恕刪)
Kake wrote:
你對法律的知識遠超過網站上的多數人(包括我),
但要跟我說插隊是違法的侵害行為,請給個判例或者告知哪個法律條文清楚說明插隊有罪...
話說回來,你的意思是說我們給下一代的觀念應該是"不排隊是違法的行為,而不是沒有公德心的行為"嗎?
...(恕刪)
Kake wrote:
的確每個人的看法都不會一樣,但我記得還有叫做"輿論,"社會觀感",還有"倫理道德"的東西,
現在社會充滿多元的文化,每個人都需要更大的胸襟,懂得去包容跟自己不一樣的事物,
但"竹林七賢"這類的事情就算是現在還是會不容於這個社會,
還是那也算個人主觀認知?...(恕刪)
fisheries wrote:
1.在科學程序上, 驗證與判斷變因的影響, 以排除變因進行試驗或推論是常用的方法.
2.請問有何方法沒有難以遏止不"法(或其他東西,如道德標準, 宗教戒律..)"行為的狀況? 您所說的最重要的"道德"能做到嗎?
3.有任何方法可以讓這社會沒有不"法(或其他東西,如道德標準, 宗教戒律..)"行為? 您所說的最重要的"道德"能做到嗎?
4.序="社會秩序". 無可否認社會秩序的構成當然是多元的.
fisheries wrote:
插隊行為以法理而言,涉及的是刑法第304 條及民法184條,
只是常基於刑法的謙抑性及影響損益微小等因素而被忽略排除.
但如果造成權益產生重大影響, 法條之適用當然可採行.
fisheries wrote:
輿論","社會觀感"及"倫理道德"本身雖具高度可變性及不確定性, 但我從未否認其存在對社會的重要.
且這些東西基本上極易因資訊落差及個人尺度標準的歧異而成為操弄工具.
以下本人參與紀錄的案例, 可為很好的範例說明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30&t=1481768
在此案中原"輿論"一面倒同情當事人A(某夫妻), 痛批當事人B(某醫師)
但隨著更詳細的資訊被揭露後, "輿論"逐漸翻轉,
後來更呈一面倒痛批當事人A(某夫妻), 同情當事人B(某醫師)
fisheries wrote:
所以我還真不了解你說的"就算是現在還是會不容於這個社會"意指為何?
Kake wrote:
我從沒說過倫理道德可以讓社會沒有不法行為產生,
所以第二跟第三點的質疑基本上我認為是在轉移焦點跟非黑即白二分法的邏輯作祟使然,
我應該是在討論維護社會秩序"最重要"的力量為什麼會是法律而不是倫理跟道德,
而質疑道德無法遏止犯罪或者沒有不法行為並不能證明法律就可以做到或者會比道德做得更好!
同理,你也該問問自己有法律而無倫理道德的社會會沒有不法跟犯罪行為嗎?
...(恕刪)
Kake wrote:
所以這是你個人對該法律條文的解讀,
請問有案例可為借鏡?
還有"涉及"並不等於有罪吧!
...(恕刪)
Kake wrote:
根據手中的資訊提出看法是很正常的事情,但為什麼會有"痛批"這種行為?
法律對於這種行為早有相關的罰則,那也不是第一次有人因為網路上的發言被告被判有罪,
為什麼你認為維護秩序最重要的力量卻維護不了秩序呢? 還是又要說這是因為罰則不夠重?
你一直舉的案例正好說明台灣社會倫理道德水準有待提升跟僅依賴法律維持不了社會秩序!
...(恕刪)
Kake wrote:
所以你的看法是?
一個不敢說出自己看法的人似乎不宜參與討論!...(恕刪)
fisheries wrote:
在這件事上, 請問有何輩份上的問題?
以下是有點相關的事
以前遇過某鄰居A(約30歲,長居外地,很少見到)跟鄰居B(約50歲)爭吵
詳情很複雜但事實上是鄰居B理虧(基於法規)
在過程中鄰居B說鄰居A沒大沒小不尊重長輩之類的話, 但其實鄰居B搞不清楚狀況.
兩者事實上是遠親, 鄰居B的父親應稱鄰居A的父親表叔
所以鄰居B若以輩份論之還低於鄰居A一輩,
所以臨居B他那自以為是的"沒大沒小不尊重長輩之類的話"其實正在講他自己..
至於在會議談判甚至訴訟等釐清是非與罪責公事爭議場合
對方的輩份,年紀等都不應是考量範圍..
意謂事情對錯不應對象是否為長輩就可減免..
法規既有規範那就從法規, 法規沒規範才來論"理".
且依法依理勇於維護己身權益者,
何來"基本的態度及輩份間的禮貌道德卻視為無物"的大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