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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為何停工?

iemoB wrote:
花了好長的時間看完這篇討論,小弟朋友的同學,剛好就是大巨蛋設計單位的參與者之一,所以可以就所知道的消息提共一些見解。
從momoo大大回覆看來,推測大大應該是大巨蛋設計團隊的一員。
從halachung大大回覆看來,至少是建築業從業人員且關心此案並用心舉證的網友。
從VICCHEN2006大大的一連串舉證,與對各類圖說審查進度時間點,以及目前案件執行進度都能一一說明清楚而正確無誤,推測大大是遠雄大巨蛋案中非常關鍵的要角,這些東西大概都不是遠雄發言人跟總經理答得出來的,因為連變更設計申請書副本都拿得出來了,這東西正本在建管處,副本起照人有一份,連建築師都不見得有(這種東西google不到的)。也好啦,停工了立即要處理的事情也不多,在這裡澄清一些事情,揭穿市府唬爛市民的內幕也是對大巨蛋案件有幫助啦。
我其實對遠雄這個財團印象不是怎麼好,但是當我看到去年市府提出的安檢報告分模擬結果,我對這個台北市這府真的是失望透了,原來政府可以用假資料來呼攏市民的。逃生模擬作假的事網路上討論很多了我不再贅述,分棟化的原則專業的都很清楚,市府的安檢報告硬是跟你扯巨蛋失火會燒到商場。容留人數green guide裡設定的就是40人/10平方公尺(這我是講給真正體育場設計專業的人聽的,全台灣真正讀過green guide的大概沒幾個人,連我們林大局長都是在安檢評估時才知道這個東西),連捷運局的捷運站容留人數也是採用這個數值,結果到市府的安檢報告中硬是採3人/每平方公尺。再來安檢報告中的圖面還跟你說停車場發生爆炸起火會延燒到球場,這也是在鬼扯,因為法規要求樓地板的規範已經達到防爆牆的標準了。再來是容留面積這一點(據我知道遠雄設計單位那個提共面積的人是幹到不行,說他提共的面積早就扣掉植栽不能站人的面積,也扣掉市府要求消防通道8m的面積(註:消防法規中消防通道的寬度規定是4.5m,市府要求的8m理由好像是因為消防車要會車。會車?你救災動線規劃沒搞清楚?)容留面積乘以green guide與捷運局的標準依然可以cover市府要求14萬人的標準。我現在說的這些,網友們大概可以了解使市政府先射箭再畫靶的行為了吧。
再來提到這棟樓爭議很久的樓梯變更算不算是主要結構變更,首先,建築技術規則裡面並沒有所謂"公共樓梯"的定義,,也沒有"戶"的定義,倒是建照申請中表格有"戶"的填寫資料,一棟建築物可以申請一戶,也可以申請一層一戶,大巨蛋這一個案子應該申請的不只一戶,所以遠雄要主張適用"戶內樓梯"可以在竣工的變更報備其實是站個住腳的,真的要打官司贏面不小。我會這樣推論,是因為真有在營建業待的都知道,很少有案件是可以變更設計完成取得建照變更才施做的,因為押在那裏的都是錢。我甚至還看過現場施工先做,然後施工圖案現場施作再繪製的例子,最後再以竣工修正的例子。
林大局長其實也是換了位置換了腦袋,他在上任之前也做過公共工程,也吃過苦頭,結果現在.....
另外柯P據我所知是有在聽專業的,問題是他知不知道他的專業人員在騙他?巨蛋安檢小組負責的是副市長林欽榮,據我知道的內幕是,整個安檢評估的過程中,曾經要求設計團隊(不包含遠雄,因為市府當時已經不信任遠雄了)針對巨蛋公安作分析與評估的簡報,結果設計單位簡報到一半就被被轟出去了,因為簡報的結果不是市府要的公安有疑慮,最後就出了市府鬼扯的公安報告,這就是我看市府先射箭再畫靶的荒謬行為了。


花了長時間看完你這篇認真文 我也真是佩服一堆人可以寫這麼長的文章然後重點很少又講不清楚
說真的 管你甚麼公共樓梯或室內樓梯都先擺一邊
不可能有人會樓梯改那麼多等到竣工完才在申請使照時一起辦變更設計拉

看看以下daniellaigmail(他自稱自己為開業建築師)大的發言
3.樓梯位置變更不可能不辦變設計,消防避難部分也須重審.

樓梯變更審不過怎麼辦 是要拆蛋重蓋喔 別再搞笑了
更何況大巨蛋地下室現況逃生梯距離大於240M 怎麼看都不合法規







瑞士刀達人虐的老莫嫑嫑der..
tgdlyg wrote:
以『樓梯部分合併、...(恕刪)


這是你之前貼的表格,我再告訴你一次,之後不再回應此問題。



第三十九條 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

主要構造或位置:樑柱,樓地板。

樓地板項目中:公共樓梯通行方向,階數變更,涉及樓地板開口變更,免報備,得併使用執照辦理變更設計。

樓地板項目中:各戶室內梯數量,型式,位置變更,涉及樓地板開口變更,免報備,得併使用執照辦理變更設計。

看懂了嗎?

fatlee3 wrote:
待會這些你所謂的遠...(恕刪)


大大大概誤會我的意思了,遠雄團隊出來為自己的正當性辯護,這點我是贊同的,因為這些都是依法進行的。我只是點出變更執照申請書的副本,不是google可以拿出來的。

我沒有替柯P做任何辯護,我也不知道他在其他市政上有沒尊重專業,我只就我知道大巨蛋案中聽到的內幕說出自己的看法,這個案子他有聽專業的,只是這個專業的揣摩上意後弄了一些假東西在迎合他,然後聽說要拍拍屁股往中央找位子去了....
takeone4345 wrote:
更何況大巨蛋地下室現況逃生梯距離大於240M 怎麼看都不合法規...(恕刪)


你把法規找出來給大家看看啊?

別拿台北市政府的新公安標準出來喔!?
VICCHEN2006 wrote:
你把法規找出來給大家看看啊?
別拿台北市政府的新公安標準出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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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條 直通樓梯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任何建築物自避難層以外之各樓層均應設置一座以上之直通樓梯(包括坡道)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樓梯位置應設於明顯處所。
  二、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即隔間後之可行距離非直線距離)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用途類組為A類、B-1、B-2、B-3及D-1組者,不得超過三十公尺。
建築物用途類組為C類者,除有現場觀眾之電視攝影場不得超過三十公尺外,不得超過七十公尺。
  (二)前目規定以外用途之建築物不得超過五十公尺。
  (三)建築物第十五層以上之樓層依其使用應將前二目規定為三十公尺者減為二十公尺,五十公尺者減為四十公尺。
  (四)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自無出入口之樓層居室任一點至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四十公尺。
  (五)非防火構造或非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不論任何用途,應將本款所規定之步行距離減為三十公尺以下。
前項第二款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應計算至直通樓梯之第一階。但直通樓梯為安全梯者,得計算至進入樓梯間之防火門。
第九十四條 避難層自樓梯口至屋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前條規定。

A類 公共集會類 供集會、觀賞、社交、等候運輸工具,且無法防火區劃之場所。
A-1 供集會、表演、社交,且具觀眾席之場所。
A-2 供旅客等候運輸工具之場所。

補充
B類 商業類 供商業交易、陳列展售、娛樂、餐飲、消費之場所。
B-1 供娛樂消費,且處封閉或半封閉之場所。
B-2 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B-3 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B-4 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

-------------------------------------------------------------------------------------

哀 網路隨便就查到了 你不是很會查 不會查就快點睡覺
瑞士刀達人虐的老莫嫑嫑der..

takeone4345 wrote:
---------...(恕刪)


大巨蛋建築用途是哪一類啊?要不要再去查查看?

VICCHEN2006 wrote:
這是你之前貼的表格,我再告訴你一次,之後不再回應此問題。
第三十九條 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
主要構造或位置:樑柱,樓地板。
樓地板項目中:公共樓梯通行方向,階數變更,涉及樓地板開口變更,免報備,得併使用執照辦理變更設計。
樓地板項目中:各戶室內梯數量,型式,位置變更,涉及樓地板開口變更,免報備,得併使用執照辦理變更設計。
看懂了嗎?


我貼上完整的,
大家自行比較~




依據
臺北市簡化使用執照核發作業增修「核辦執照修改竣工圖」、「申請使用執照變更設計事項」、「核辦執照補列筆誤或漏列事項」三式表格
中華民國77年4月15日

『非主要樓梯數量增減或位置變更者』
才適用『申請使用執照得一併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電影城與大巨蛋商場樓梯 不符合『非主要樓梯』,
不適用『申請使用執照得一併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或是依據
台北市都發局104年4月29日公告「申請使用執照得一併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


主要構造>樓地板
『公共樓梯通行方向、階數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免報備,得併使用執照辦理變更設計。』
『各戶室內梯數量、型式、位置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免報備,得併使用執照辦理變更設計。』


電影城與大巨蛋商場樓梯的數量與位置變更 不符合 『公共樓梯通行方向、階數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
不適用『免報備,得併使用執照辦理變更設計。』

適用『註 2:除本表列舉事項外,其餘事項依建築法第39條規定辦理。』

依據 建築法 第八條

樓地板為建築物主要構造

依據 建築法 第三十九條

電影城與大巨蛋商場樓梯的數量與位置變更造成樓地板開口數量與位置變更為"施工中變更設計",應依法申請辦理,且樓地板開口數量與位置變更為主要構造,不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
電影城與大巨蛋商場樓梯的數量與位置變更需在施工前申請,核定後才能依據核定的圖面施工。

依據建築法 第五十八條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主要構造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takeone4345 wrote:
---------...(恕刪)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608456

《蘋果》報導,今下午遠雄再度回擊,指Andrew James一貫堅持大巨蛋安全無虞,遠雄企業團發言人楊舜欽更指出,在先前的商談會議中都發局長屢次對Andrew James的專業表示推崇,如今卻公開汙衊其人格品行,令人不解、遺憾。
楊舜欽表示,都發局謊稱大巨蛋球場層位於地下20公尺,其實是在地下10.5公尺,市府連基本設計都未查證,只是為批評而批評,藉故欺瞞社會大眾,且地下停車場步行距離為70公尺,有通過安全避難審查,都發局也謊稱是240公尺,楊批評北市府對公有停車場標準及量體不了解,還誣衊專業、誤導民眾。
楊舜欽也針對「8分鐘無法逃到樓梯間」的安全疑慮表示,先前請POPULOUS進行安全驗證,證明8分鐘內確實可避難到樓梯間,去年9月Andrew James也已向都發局簡報說明安全無虞。楊舜欽說,北市府以不同的安全驗證工具誤導,才會有「8分鐘無法逃到樓梯間」的安全疑慮。
楊舜欽強調,大巨蛋的安全絕非柯文哲的一句話,或由都發局提供不實資料來玩數字遊戲,欺騙民眾,他批評都發局以共構及連通會發生危險來誤導民眾,並質疑捷運共構宅及台北車站地下街難道也都不安全、不應開發使用嗎?
T大妳怎麼知道少掉的樓梯是主要樓梯??

遠雄主張是次要部分並經六大公正單位認證...

請問T大妳的說法來源是??

再來T大你自己都把免報備框起來了

得停工或修改....

市府早上給限期改善通知....

遠雄遲遲未改善...迫於無奈市府於當天下午勒令停工是這樣嗎??

符合比例原則??

還有T大妳引用的逃生圖是在邊界設定下的模擬...

試問在草地不能.踩樹下不能過.馬路不能走的情況下.....

有哪棟建築物會過??
takeone4345 wrote:
花了長時間看完你這...(恕刪)


可能我這裡表達不是很直接,我的回文主要是要說市府的安檢報告是唬爛市民的,大大看不懂我回文的這些內容,可能大大也不知我文中提到的green guide是什麼吧?

另外我不知道大大提到的240m是哪裡來的,依大巨蛋基地現況,從忠孝光復路口到聯合報舊址的基地範圍有240m?


至於建築技術規則裡並沒有規範地下停車場逃生距離是多少公尺,甚至沒有規範防火區劃面積要以3000sqm為依據。所以我的看法是市府在找一些沒有法源依據的東西在刁遠雄。

我這裡知道的內幕是,性能防災審查委員放話出來,遠雄跟市府沒有達到共識之前,審查一定會有意見(他們不想擔這個責任,意思就是不會給你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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