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drey103 wrote:跟16歲女學生上床 ,除了道德問題之外,可能還違反兒少法(18歲以下),第29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恕刪) 台灣的法治教育應該失敗了,先不說是第49條。這是保障法,沒有刑責任,而且有觸犯這條直接就可以抓人判刑了,引到最後竟然找兒少法,我也是醉了,台灣社會理盲濫情真不是蓋的!
7rabbit7 wrote:台灣的法治教育應該失敗了,先不說是第49條。這是保障法,沒有刑責任,而且有觸犯這條直接就可以抓人判刑了,...(恕刪) 一邊說兒少法49條沒刑事責任又說觸犯這條直接能抓人判刑還不夠矛盾啊......
Gugugu wrote:一邊說兒少法49條沒刑事責任又說觸犯這條直接能抓人判刑(恕刪) 我看整棟的人應該只有你看不懂,那就不是我的問題了,我只能建議把你先把兒少法和刑法看通透些,不然我的說明跟對牛談琴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