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學運學生們給社會上了一個民主法治的課
集會遊行法
第6條(禁止集會遊行地區及例外)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因為立法院也是為了表達人民聲音所立法的地方,兩黨的立委也常在立法院"集會"跟霸佔主席臺
在立法院集會並不是立委的專利,學生也可以在立法院集會
但在行政院就不可以了,所以在行政院裡面週邊的集會在未經許可之下是不允許的
第11條(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情形)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這群學生在室內,像讓立法院停擺這種危害公共利益也沒關係
停擺立法院這種事不是立委的專利,學生也可以讓立法院停擺
第14條(許可限制事項)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這群學生在室內,在室內妨礙政府機關公務無罪
在立法院杯葛議會並不是立委的專利,學生也可以在立法院杯葛議會
第18條(負責人親自主持維持秩序並清理污染)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相關罰則】§27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學生總指揮有維持秩序及環境的"行為"就不會有罰則問題
第23條(危險物品之禁止攜帶)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及參加人均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之物品。
總指揮不要帶,其他人自行帶可以插爆鎮爆水車輪胎的刀就自行負責
第28條(罰則)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錢嘛...老子有錢
第29條(罰則)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首謀自己一個人解散就不用處刑,首謀不要躺在地上就不會被警察打
第30條(罰則)
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那些立法院張貼的文字圖畫演說的學生認為自己是陳述事實,講侮辱、誹謗是有爭議的
在立法院張貼文字圖畫演說並不是立委的專利,學生也可以在立法院集會張貼文字圖畫演說
保障2黨亂象的那些法條同樣的保障學運
學生的民主法治課教會了我
國會亂象不是哪黨立委的專利,誰都可以
代議政治都亂立法,怠忽職責
任何人都有權利及義務進立法院杯葛議事表達自己的聲音
這就是民主
民主!!!
果然法律系政治系學生跟我們一般民眾思維是不同的
那你們跟你們口中的馬英九有什麼不同
說馬英九不在乎人民觀感
你們這些學生在乎過跟你們不同聲音的觀感嗎?
那天林飛凡對學生說他們在立法院的集會已經"就地合法"
誰告訴他"已經就地合法"?
怎麼不是一開始就告訴學生"我們是合法的佔領立法院"?
表示他之前也不知道這樣不犯法
而是有人在佔領後才告訴他不犯法
說沒有人給他下指導棋我從一開始就不相信
這次學運為台灣的民主帶來重大的影響與改變
以後不用去凱道集會了
不用去自由廣場集會了
癱瘓立法院,舒服的抗爭吧,這就是抗爭的人權與自由
國家就此停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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