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189 wrote:loveje...(恕刪) 法定繼承權會因為特留份的廢除,導致兄弟姐妹的繼承權是空有外觀的權利,扶養義務呢?有相對等的規範?立遺囑人把預立遺囑給兄弟姊妹以外的人,兄弟姐妹未繼承遺產卻要負擔扶養義務?那兄弟姐妹不是很悲情?義務特留份?法定就留給你了,特留啥?
lovejerry999 wrote:法定繼承權會因為特留份的廢除,導致空有外觀的權利,扶養義務呢?有相對等的規範?立遺囑人把預立遺囑給兄弟姊妹以外的人,兄弟姐妹未繼承遺產卻要負擔扶養義務?那兄弟姐妹不是很悲情?義務特留份?法定就留給你了,特留啥?...(恕刪) 其實你也發現了義務與權利的不對等的問題了?反過來想,如果兄弟姐妹繼承了遺產卻未曾負擔扶養義務,那是不是一樣悲情?何況那個遺產還是往生者與配偶自己辛苦打拼來的,手足卻要跟生存的配偶分產?實例中,我比較常看到往生者的兄弟姐妹只想享有分產的權利,至於扶養,人都回歸天國了,要扶養什麼?PS.其實修法的目的還是在於半血緣(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問題較大,小三的小孩來分產,真的說不過去。
sam189 wrote:loveje...(恕刪) 因為家長的扶養義務順位問題?拿掉家長不就對等了?繼承與扶養順位都是第3順位..小三的子女繼承權仍來自於直系血親關係,不應該有繼承權的原因是?另外,祖父母的特留份要一併拿掉嗎?往生者與配偶間的婚後財產,有剩餘財產分配來處理,不需要計入遺產。會發生兄弟姐妹繼承時,表示被繼承人沒有子嗣,父母亦不在世,在此狀況下,兄弟姐妹在取得繼承權前,須先負擔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