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n wrote:
hidear...(恕刪)
一下子說是因為「危害國家安全」,講到最後又變成是「危害社會安定」...
一直以來就是「先射箭、再畫靶」的方式去找理由去解釋劉世芳錯誤的行為
還假裝客觀、中立,瞎扯一堆其他國家的不確定案例.....
對這些人來說,白紙黑字的法律規定都可以依據自己或是黨的需求而解釋....
他們只是為了四處留下錯誤的觀念,洗腦其他人,所以才到處發文留言
跟他們解釋,只是浪費其他人理性討論的時間罷了

JasonQ wrote:
對嘛,你也知道警政署...(恕刪)
mopplayer wrote:
JasonQ...(恕刪)
mopplayer wrote:
麻煩查閱兩岸關係條例第18條和對等第9條,都有詳細規定,法令本來就由責屬行政機關執行,若未確實執行是瀆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