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牛CEO wrote:
搞毛啊監察院發函問北...(恕刪)
不對
蔣萬安不是當初的決策者,他任內也只是將當初的公文書拿出來做比較後回覆罷了
當初拍板定案的是柯文哲(不可能是彭振聲啦)
在沒有證據證明柯文哲當初的決策違法之前,誰能說京華城案違法?(頂多高度懷疑圖利而違法)
如果光看資料就可以知道有沒有違法,那又何必偵訊相關證人、關係人? 又何必申請搜索票去搜索證據?
過客4112 wrote:
類似這種爭議,
我很好奇 所謂的委託公正專業第三方重新評估,到底有什麼意義 ?
國內目前存在足夠權威的民間組織
可以重新評估並有權力決定前兩次的評估何者正確?
還是說再提出第三種方法來算一個新的R值, 然後說以我為準?
這種可以決定重大利益的評估方式, 應該是要有政府單位制定標準的評估方式吧!!
否則 大家都可以去找人用符合自己利益的評估方式算出結果完全不同的結果出來
這個優惠的適用資格要求不就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