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實的肚子 wrote:你那張圖就寫了經立法院決議,裁罰 XXXX自己貼圖自己都不看 我有看啊,立法院會決議有什麼問題嗎?"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你有沒有看過美國舉行的聽證會?立委如果要指控出席聽證會的人員做出虛偽陳述,當然要提出證據,而當事人也可以在聽證會上反駁,況且就如同上面網友說的,如果該位當事人在聽證會上無法反駁,也可以事後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自我救濟的配套措施都已經給你了,如果行事光明磊落,不做虛偽陳述的話,你到底在怕什麼? 你放心啦,你長得帥不帥跟公共事務無關,立委不會無聊到為你開一個聽證會的。立委揭弊,打跟公共事務有關的弊案,才會得到選民的青睞,這樣要繼續競選連任也比較容易成功,除了民進黨立委再怎麼爛,都有一群無腦支持者撐腰之外,在野的其他立委,應該沒有人會蠢到拿自己的政治生命做賭注,刻意去惡搞跟公共事務無關的一般人。
其實我們舉 NCC 開罰中天新聞台的例子給那些綠營支持者看就知道了~NCC 對中天開罰, 僅經委員會討論, 主委同意後, 就依照職權行使法對中天開罰,中天不服, 提出行政訴訟, 經行政法院尋求救濟,最後法院判決中天勝訴, NCC 開罰失當, 中天不須繳交罰款...同樣的道理, 立法院有對聽證會的證人或受質詢的官員開罰的權力,相對的證人與官員也都有行政訴訟救濟的路徑, 替自己辯駁行為的合理性,絕對不是說立法院說了算這樣而已~就是不懂那些鬼打牆的認為國會擴權, 國會擴權...的人,到底是不是有沒有在認真了解法條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