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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牛煦庭提出《勞基法》第15之1條修正

厚實的肚子 wrote:
現在的職場,如果公司說正式任用五萬,試用期四萬

這家公司在人力市場是處於劣勢,不容易找到優秀的人

法律通過就會讓所有公司名正言順把新人薪資打八折

就算是聯發科也會說正式任用十萬,試用期八萬


以行情起薪試用的良心老闆幾乎是不存在的好嗎
kantinger wrote:
如果改在法規試用期仍...(恕刪)


當然不是,
試用期使勞動契約的一部.......
lovejerry999 wrote:
當然不是,試用期使勞...(恕刪)


因為現在勞基法裡面沒有試用期

如果修法放在勞基法裡面就不一樣對不對?
kantinger wrote:
因為現在勞基法裡面沒...(恕刪)


現階段是由勞雇雙方基於契約自由的基礎,
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狀況下自行約定,
但會有一些不甚明確的灰色存在;
但如果是直接在勞基法中明文規範,
勞資雙方可以有夠明確的依循..........

又無論修法與否,
試用期均是屬於勞動契約的一部,
均有適用勞動基準法........
lovejerry999 wrote:
現階段是由勞雇雙方基...(恕刪)


如果勞基法有試用期

試用期仍屬於締結勞動契約之前階段對吧

那變成行政上就認同締結勞動契約之前階段

締結勞動契約之前階段就代表勞工跟雇主的勞動契約尚未成立對不對

那除了對試用期的規定以外

勞基法除試用期外的規定須要遵守嗎?
marumaru yoa wrote:
規定試用期不應超過3個月,且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

雖然前幾樓已有好幾人說了,還是忍不住再重覆一下,
這二句話的內容,怎還能各自解讀?
樓主覺得是在凹勞工,怎麼我讀起來是在保障勞工?
第一句"不應超過"3個月,表示你可以訂三個月,也可以完全沒有試用期,
但就是不能大於三個月,並不是說"必須"要三個月啊。
因為有些公司可能訂半年甚至一年試用期,試問有沒有法律來保障?
喏~這不是提出來保障了,最多不能超過三個月啊!
第二句,"不得低於"80%,
也就是你可以只付80%,也可以完全不打折付全額100%,
就是不能低於80%。
因為有些公司可能在試用期只付70%、60%,只要打折後仍高於基本工資就沒違法。
難道沒有法律來保障?
喏~這不是提出來保障了,"最少"不能低於80%啊!
明明是保障新人的提案,怎1450也能解讀成在凹新人權益啊?
締結勞動契約之前階段就代表勞工跟雇主的勞動契約尚未成立對不對

如果法規沒有加上試用期之工資亦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以勞動契約尚未成立的角度為什麼不能低於基本工資?
lovejerry999 wrote:
牛委員日前就有說明,...(恕刪)

對沒有錯 但這是要有腦的人知道要配合勞基法第21條第1款來看才成立
但是我們都知道惡老闆跟某陣營很像 最喜歡拿單一法條來做片面解釋
所以修正案中只要沒寫清楚最低多少 就會衍生漏洞被各自解釋

厚實的肚子 wrote:
藍營支持者可以說說修...(恕刪)

我覺得要就禁止試用期制度並給予罰則
不然就是建立法定的試用期制度 以保障勞工權益
像是勞健保啊 員工保險啊
畢竟這種新人受傷 結果慣老闆雙手一攤說是試用期沒保險的新聞都看到爛了
GKKSWAE wrote:
對沒有錯 但這是要有...(恕刪)

那是只有綠區而已
腦袋沒裝東西硬要出來丟人現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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