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5

就法論法,徹底研究東岸停車場增建物產權爭議

yurue wrote:
NET出的比微風高,沒得標原因應該是跟謝國樑的交情不如微風

你那圖是林智群律師製作
當初新竹棒球場逆風力挺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fbid=902190958575386&set=a.127585592702597

這有個盲點
微風預期年營收12億
於是套用NET也12億

微風能賺這麼多
NET未必能做到
怎麼唬爛NET能和微風賺一樣多
bbctank

你在講什麼??不算變動權利金,也是net高。再說去年的合約,net給市府的錢就超過6000萬(含經營權利金),為什麼net的績效就會比微風差??

2024-02-27 1:49
yurue wrote:
NET出的比微風高,...(恕刪)
請問 這個表 來源出處??

數字 是 對 的嗎?
dohan8850 wrote:
大日有甚麼權利可以私自跟net簽約決定產權?
就算真的有約定產權歸誰
也是無效的
房東不需要花錢買回來
沒有告侵占已經不錯了


ura0414 wrote:
1.NET從頭到尾沒辦法出示所有權權狀,只有契約上的協力廠商


有人說沒建照什麼的,

起造人是基隆市政府,
怎麼可能沒有建照,使照.

產權登記那又是另外一回事,

不然預售屋的建照與使照不是都建設公司申請的,
最後產權登記給屋主.

那本案有爭議之前時,
2~4樓不是根本沒有產權登記.

其實就算是違建也是有所有權的.

像兩兄弟如果繼承遺產,
當初哥哥出錢在父親的同意下在父親的農地上蓋了違建,
父親過世後,
哥哥是可以主張是違建出資人,
違建的所有權不列入共同繼承的,
雖然違建沒有登記,
但未來買賣所得不用分給弟弟的.

本案2~4樓起造人是基隆市政府,
那就是基隆市政府同意net蓋的,
又是net出資,
完工後沒有去做產權登記,
所以所有權是屬於net應該沒錯.

關鍵在於合作同意書,
時間是個問題,
大日與基隆市政府的合約是沒日期?
被塗掉?
怎麼正本上沒打日期?

哪主富的合作同意書日期是109.10.16,
如何知道合作同意書上說的契約到底是哪個版本呢?

另外關鍵是基隆市政府不久才去登記產權,
這不就作實了當時合約上說營運資產是1~4樓,
實際才1樓,
所以我說這合約中說的營運資產2~4樓根本是無效的.

林右昌政府沒有登記產權是問題沒錯,
但目前的狀況的確是謝國樑政府在沒有解決產權爭議下,
強行接收造成的困境.

我猜啦!
因為當時也不知道能不能做起來,
能做多久,
講好先不做產權登記,
若產權登記給基隆市政府,
net又不是傻子,
就算簽30年,
萬一做不起來沒幾年解約,
建物白白給基隆市政府?
net不願意投資的,
不然最好net與基隆市政府都不知道登記產權哪有可能?
這基隆市政府的官員應該知道的,
謝國樑一定也知道才敢強行接收.
那目前記者會沒有看見任何基隆市政府官員出面說明,
警察局副局長還穿便衣破門,
封2樓獨立出入口,
顯示這些基隆市政府官員也都知道這有爭議的.



上不了檯面的事,是你家的事,市府同意net蓋,笑話,大日簽假的,你怎知是同意大日,還是同意NET?我看你們一堆解釋,就是瞎搞造成的,NET出資蓋個沒有產權的建物,難道不是賭博心態,真可笑,老替綠色解釋的打手,亂講一通
你提到到3億單據呢?
yurue wrote:
這個論點的問題出在,...(恕刪)
tgdlyg wrote:
ura0414 wr...(恕刪)
權。

這個說法是對的,但真的適用於東岸廣場的增建部分嗎?事實上,此判決意旨適用於獨立建物是沒問題的,但在既有建物上增建建物,而既有建物所有權人、增建建物出資人不同時,另外涉及到民法動產與不動產附合的規定。

既有建物上再增建者,若不具構造及使用上獨立性,既有建物所有權人將取得增建部分之所有權

民法第811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338號民事裁定:「按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一人者,為從物;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在查封時已成為不動產之從物者,該從物亦在拍賣範圍內,由拍定人取得該從物所有權,執行法院應予一併點交。又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民法第八百十一條亦有明文規定,故主建物附加之增建物如無獨立出入口,不能為獨立使用者,應屬主建物之附屬物而為主建物之一部分,可併就該增建物為執行,而由拍定人取得該增建物之所有權,執行法院亦應予一併點交。」

東岸廣場原本既有的地上一層、地下四層建物,是基隆市政府所有,NET在市府所有的地上一層建物上,再增建2至4樓建物,這些原本是動產的鋼筋、水泥等建材,於增建時與原本市府所有的建物附合後,依民法第811條之規定,2至4樓產權也會歸於市府所有。

由以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可知,若NET增建的2至4樓建物,沒有獨立出入口、不能獨立使用的話,就是原本市府既有建物的附屬物,所有權歸市府所有。

而東岸廣場的2樓建物如何跳過1樓而有獨立出入口?可以抽掉1樓建物後浮在空中?大概很難想像,所以雖然在情理上,NET確實有冤屈,但單從產權的法律規定來看,東岸廣場的2至4樓建物,與原本既有建物是作為一體使用,應不具構造上及使用上的獨立性,不能獨立為物權的客體,所以市府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圍會擴張到2至4樓的..
節錄李郁霆律師的觀點,參考一下




NET委任律師提出東岸商場1樓及地下4層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主張市府沒有2樓以上建物的所有權,但縱使如此,也不代表NET就有2樓以上建物的所有權,所以市府主張擁有2至4樓建物所有權,筆者認為較有道理。
Panchrotal wrote:
你那圖是林智群律師製...(恕刪)


只要是晶圓代工,家家都是台積電,
只要是晶片設計,家家都是聯發科的意思就是了....

怎不見林大律師說明,
為何同樣的營業額會有不同的權利金金額?
NET的此部份的條件是什麼?
微風及NET二者變動權利金的條件差異是什麼?
我賭基隆市政府贏。
sicomtw

因為賴皮,所以才會有賴皮寮!!

2024-02-27 23:19
bbctank

這是法治社會,不要學共產黨跟綠軍那套,不然支持藍軍跟支持民進黨有什麼差別??

2024-02-28 2:17
tgdlyg wrote:
ura0414 wr...(恕刪)


你的論點的盲點在於,基隆市政府是同意大日開發可以針對東岸商場做必要的增建,不是對NET

從市長室的會議紀錄可以佐證,當初是大日去跟市府提案

至於大日的資金要從哪裡募集,那是大日的問題
yurue wrote:
這份租賃契約是主富是...(恕刪)

你有找到NET花費三億的單據嗎?
你要開始表演東岸二樓飄浮術嗎?
bbctank

你是不是心急了??台灣是法治的杜會,不要說3億,就算是1元,政府也要盡力保護投資人的財產,不是嗎??

2024-02-27 1:54
myron0319

一個企業自稱說他花了三億,又拿不出證據,結果你馬上就信了?還是下次該企業說太要從西邊出來你也信?

2024-02-27 16:31
  • 2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5)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