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dlyg wrote:
是因為屬於山坡地保育區,
搞清楚好嘛!
再看一次,之前我對這段文字解讀確實有問題。
所能不能更正編訂為丙建,重點應該在於如果當初工寮如果是礦業公司所建,在當時是會被視為採礦設施或者是住宅。這部份可以去找其他礦業公司所建的工寮是否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時就被編訂為丙建的案例,如果都沒有的話,也就代表當初認定的標準就是如此,並沒有編訂錯誤的問題,自然也就不適用更正編訂。
另外還有一點就是依你貼出來的規定,不止民國70年2月15日以前合法房屋要存在,在民國70年2月15日的當日那個合法房屋也要存在,但依你的PO圖,民國68年的空照圖卻連那個房屋都不存在,等於民國68年以前就算有其他合法房屋證明資料都沒有效用了,因為那個所謂的古早合法房屋在編定公告時早已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