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vs19 wrote:
民進黨從來沒考慮18歲有沒有判斷力
甚至沒有判斷力更好,因為更好慫恿更好"騙"
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選票"!
就只為黨的利益啊
遺憾的是…
很多時候、牠們都已經表現得很明顯了
甚至到「不演了」的地步
部份年輕人仍然看不清、牠們是只在乎黨的利益而存在的X蛋
我常常在想、
這些孩子、書讀這麼高、怎麼邏輯能力那麼差?
現在看來、
可能不是邏輯能力的問題、(他們邏輯能力超好啊、我自嘆不如的說)
而是沒有實際被現實摧殘過、
想法過於單純、又天真吧
半蹲拉屎 wrote:
現行《憲法》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公職人員選罷法》24條裡,也依循憲法有進一步的相關規定:
不分區立委、區域立委、縣市議員、里長等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公職人員候選人:須年滿23歲
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26歲
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30歲
也就是說,假如《憲法》130條之規定,在修憲複決通過後「停止適用」,中選會的法律意見指出:公民複決通過後,選舉、罷免、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公民複決投票權行使年齡將由 20 歲下修為18歲;被選舉權行使年齡,亦應配套進行檢討,以符修憲意旨。
如果公投過還要修公職人員選罷法
半蹲拉屎 wrote:
現行《憲法》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公職人員選罷法》24條裡,也依循憲法有進一步的相關規定:
不分區立委、區域立委、縣市議員、里長等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公職人員候選人:須年滿23歲
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26歲
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30歲
也就是說,假如《憲法》130條之規定,在修憲複決通過後「停止適用」,中選會的法律意見指出:公民複決通過後,選舉、罷免、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公民複決投票權行使年齡將由 20 歲下修為18歲;被選舉權行使年齡,亦應配套進行檢討,以符修憲意旨。
如果公投過還要修公職人員選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