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 kid wrote:就是翻了,才說有法律(恕刪) 你漏掉第四條的下半部2.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下半旗,除總統特頒者外,亦得依逝世者身分由下列機關擬具事蹟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決定。各該呈請機關必要時得洽請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事蹟資料:一、國民為內政部。二、僑民為僑務委員會。三、外國人為外交部。3. 第一項第三款下半旗,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決定。外交部肯定生出來理由書的 所以你們就別在違法不違法上面打轉了100000000000%不違法! 但社會觀感怎樣我們就不用多說了所以啊 千萬不能選一個母豬讓他在廟堂之上的理由又多了一個了下次注意啊!
ltelung wrote:到現在也沒恢復邦交阿(恕刪) 沒看到國籍一欄?以前台灣留學生、配偶國籍只能填中國現在可以填台灣,這樣不叫台日友好?什麼時候台胞證不用再送到中國省份的公安局申請呀?要不然送件要一次1千多塊也是徒增造成台灣同胞的困擾呀~~馬政府怎麼沒談好?兩岸友好
Wow_Senior wrote:你漏掉第四條的下半部2.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下半旗,除總統特頒者外,亦得依逝世者身分由下列機關擬具事蹟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決定。各該呈請機關必要時得洽請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事蹟資料:一、國民為內政部。二、僑民為僑務委員會。三、外國人為外交部。3. 第一項第三款下半旗,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決定。 還真沒漏掉阿,法律條文並沒有甚麼可以模稜兩可的空間「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下半旗,除總統特頒者外」這兩句話是充分必要條件,必須連在一起看也就是法律雖沒有對於所謂「對國家有特殊勳勞或偉大貢獻者」、「對世界和平或人類進步有偉大貢獻者」這兩個要件做出明確定義,但你不能在這兩個要件以外做「特頒」白話一點說,就是請你做出解釋:前日本總理安倍,做了甚麼,符合「對國家有特殊勳勞或偉大貢獻者」、「對世界和平或人類進步有偉大貢獻」其中任一項要件?在這兩個要件基礎上的解釋空間才是憲法留給總統的,「總統想頒就頒並不是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力」現在很清楚了,任何一個想為降半旗這種有損國格的行為護航的塔綠頒們,請來說明:前日本總理安倍,做了甚麼,符合「對國家有特殊勳勞或偉大貢獻者」、「對世界和平或人類進步有偉大貢獻」其中任一項要件?如果講不出來,而你卻降半旗了,那當然違反中華民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