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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屏東的『挖眼事件』,對於有攻擊性的精神病患,應立法『人道銷毀』

現實版 "與惡的距離"

當人不能控制自己的時候, 還是適用"人權" ?

或是病狀真的可以改善, 改變時, 是否有機會?

法官不是神. 無法準確預知.
多數民願也不一定是正確.

我想短時間內, 相關情況不會改善.
全力支持。

eanck wrote:
基於屏東的『挖眼事件(恕刪)
cykuo919 wrote:
有空請看這篇,這位還是01駐站網友(A.P.開頭的)

從集體跟蹤妄想症者傷害緩刑談起

我有個高中同學是台灣知名精神科醫師,參與了不少罪犯的精神鑑定,他曾在高中群組寫下這句話:
有時候為了保護眾多的真病患,難免會錯放一兩個假病患~~~~不過還好最終認定還是在法官。

問題是:每個鑑定者都認為後面的人會把好關,然後每個後面審查者都認為前面的人已把好關,結果~~~~~


其實,無論是真的、還是假的,有差別嗎?

需要知道的重點只有一個『無論真假,他們都是基於會傷人才被人質疑』

假設好了,所謂精神疾病就是單純自閉症那種,那恐怕除了家人之外,社會上其他人也不會管那是真還是假。

但若會傷人,無論真假都是問題了。

所以正確的情況是:『如果一個人犯罪了,並自稱自己是精神病患,控制不住』

那…經過鑑定,若是真的,則關精神病院,並終身監禁(因為目前大多精神疾病是無法痊癒,甚至無藥物可有效控制);而若是假的,則照正常法律處置,該罰即罰、該賠即賠。
~水瓶~ wrote:
我覺得是假精神病,因為【牠】的攻擊行為只有攻擊-老弱婦孺


無論真假,傷人是事實,那就應該要有對應的處置,而不是像現在這樣,搞些人道之類的理由,於是精神疾病都變成免罪符了…
星幻 wrote:
那…經過鑑定,若是真的,則關精神病院,並終身監禁(因為目前大多精神疾病是無法痊癒,甚至無藥物可有效控制);而若是假的,則照正常法律處置,該罰即罰、該賠即賠。


台灣的法令最大的問題就是:
若是真的,無罪!
若是假的,輕判!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跟我上面講的個人例子相關
家屬無能管制病患,沒事堅持沒病,出了事就說生病
還有民情真的太鄉愿

當時我是真的準備要去報案
表姊又怎樣,照告不誤
但是我媽死活不肯.要顧及她的姊姊

媽的,妳兒子剛剛差點被飛刀砍死
顧個屁姊妹之情啦
這真的很扯,要是我女兒被挖眼我一定挖回去
如果沽名釣譽的法官不願判死刑是不是可以立個私刑法,法官只要判處私刑就好,要不要給犯人死決定權在被害者的直系親屬或第一順位繼承人,給廢死的人有個選擇原諒的機會如果家屬原諒就判無期不得假釋
行刑改成電椅,按鈕給家屬按電流可調整,可以一次爽快電死也可以慢慢折磨死
家屬如不敢執行也可以開放民眾執行,我相信很多人願意的
你說的 好像是很不錯啦
那你可以舉一個國際上有這種做法的國家來看看嗎???

情感上想這樣做 能理解
但實務上根本不可能

我覺得就很簡單
可以減刑 免刑
但就是關起來
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就是關起來
關到他正常為止

可以美其名是隔離 治療 隨便要安什麼好聽的名字

就我所知 美國是有這種病院可以關有高度攻擊傾向的病患
一人一間 隨你自己去瘋

不要像台灣一樣
關沒多久就放出來 根本制度問題
lawtaipei

[拇指向上][拇指向上][拇指向上]

2021-09-30 11:21
cykuo919 wrote:
無法監禁所有精神病患,總可以配發電子裝置給他們戴,可以通知周圍50公尺的手機


電子監控還要花費設備、人力,
每天要有人盯著,監控器有沒有響起來,還要預防這群神經病破壞電子腳鐐。
他們連人都挖眼睛了,破壞設備算什麼?
電子監控是監控可以遵守規範的人,這群人無法遵守規範,電子腳鐐無效。
這群真假精神病患在現在畸形的法律體系下,恣意妄為,還有整個體系、費屎保護,
我們正常人犯點小錯就往死裡打,
不正常的人就應該送到「人類精神不正常中心」,磨練心性,永久監禁。
瘋子怕惡人啊。
不過這部分…應該說只要一個機制產生,所有目前社會上面臨精神病患的問題都可以解決一大半…

就是連坐機制。

請問一下,因為酒駕日益氾濫,於是認為同車乘客沒有阻止酒駕,要加罰同車的乘客…

那同理,精神病患會自稱病情失控而犯罪、攻擊他人,那其直系親人也連坐處份。

並且精神病患會因此關進精神病院,那基於連坐制度,如果該病患出院後又再犯,則受理、同意病患出院的醫師、醫院需承擔起『醫療疏失』之責任,對被害人進行連帶賠償。

當然啦,這種情況下很多精神病患八成就再也出不了院了,但…這不也就是因為『根本沒有醫師認為精神疾病是可醫治的,只是現在沒責任,就浮濫的亂簽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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