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p wrote:
看到了原本以為怎麼管...(恕刪)
那是官員的說法...但是問題很大....
以職責來區分:
人吃的“商品”歸衛服部管理,所以標準是衛服部訂立。
農林漁牧食品成為商品前的生產過程歸農委會管理。
那麼,進口的美豬、美牛是商品? 還是商品前的生產過程?
因此,照道理說,農委會根本不用脫褲子放屁去修改這個管理規範。刻意的把萊克多巴胺排除?
嘴巴上講不開放藥證...沒錯,台灣對藥品是正面表列,所以有管制藥證的申請。沒有核准的就是不能在台販售,“可能”也不能使用....
但是...
藥品用途的萊克多巴胺可不可以私人購買?
其次,飼料沒有正面表列管理,所以你養的雞、豬、牛....你高興給牠吃飼料玉米、松茸、人參、紅麴....沒有限制。
那麼,能不能餵食在國外已經混有萊克多巴胺的飼料?
農委會的公文修正方向是沒有禁止“使用”萊克多巴胺,只是靠藥證申請排除萊克多巴胺....
將來,若是有台豬被驗出含有萊克多巴胺,請問要罰? 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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