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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笑~ 三民自媒體還在用力打韓施壓台肥~~

大馬1251 wrote:
閣下哪位阿?你說不適...(恕刪)


那不知道閣下又是哪一位,
你說該如何適用就如何適用?......

第3款的適用範圍設有限制,
其中關於法令限制部分是"針對投資客等特殊對象",
才有適用的餘地。若買方非該特殊對象,就無從適用。

契約書中第9條第2項的各款中約定有不同的適用方式,
非僅能依照第3款的方式辦理....
0瑩月0 wrote:
是把我們都當笨蛋沒思...(恕刪)

相信民進黨的人會相信
lovejerry999 wrote:
那不知道閣下又是哪一...(恕刪)

小時不讀書,長大韓吉粉
前面講得很清楚了
該契約第9條第2項第3款,貸款可歸責於買家的狀況
包含國家法令的限制等,貸款問題就得由買家自行負責。

這是白紙黑字載明於「日升月恆」建案的契約書
買家應於接獲通知之後三十日內一次給付差額

台肥引用第9條第2項第3款
並對甲方(買家)發出催繳通知
大馬1251 wrote:
小時不讀書,長大韓吉...(恕刪)



拿出台肥的催告通知就是聖旨?
如果賣方的催繳單就是聖旨,
無可爭執的餘地,
那實務上就應該不會存在有太多的消費爭議....


第3款明文約定
「可歸責於甲方時(含政府要求銀行對投資客等特殊對象所為之貸款政令限制
,甲方應於接獲通之日起三十日內........」。
由約定內容可以很清楚地發現,
並非是只要是遇有政府限令政策時,就有適用第3款的餘地,
而是該政令是針對投資客等特殊對象所為之貸款政令限制方能援用此款,
103年的政策是針對整體房市所為的限令政策,適用對象是所有人民,
只要在買房時符合所指要件,貸款均須受到限制,並非單針對投資客
等特殊對象所為之限令。
lovejerry999 wrote:
拿出台肥的催告通知就是聖旨?
如果賣方的催繳單就是聖旨,
無可爭執的餘地,
那實務上就應該不會存在有太多的消費爭議....
...(恕刪)

台肥無論如何都比你強千百萬倍
你除了嘴砲還是嘴砲
大馬1251 wrote:
台肥無論如何都比你強...(恕刪)


你不也一樣?
yishen13 wrote:
合約沒有對政策豪宅的免責條款. 豪宅有豪宅的定義,投資客有投資客的定義不能混為一談. 政策對投資客貸款限制的免責不能擴張解釋也對豪宅限制免責.


yishen13 wrote:
2011簽約時並沒有政策豪宅的定義,是2012才有的,所以合約沒有加對豪宅的免責.


大大你護航的太難看了,
根本是無視政府規定,
拿 豪宅,投資客 在那邊玩文字遊戲,
看看正式的規定內容,
這網路都查的到,
就是寫高價住宅而已,
台北市價格7000萬,
還在那邊硬凹 沒寫 豪宅,
豪宅那是媒體整理的資料,
方便民眾認知的用詞.

而且
除貸款5成外,
不得以任何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另外大大一直在那邊凹 投資客 三個字,
合約上 投資客 後面還有 等 那個字,
等特殊對象一樣是符合央行規定的台北市購買7000萬住宅的買家,
這樣還不夠清楚?
還要繼續玩文字遊戲帶風向?

tgdlyg wrote:
大大你護航的太難看了...(恕刪)


辛苦囉!還去翻央行的打房令!
我就簡單問,預售屋的合約簽訂,跟後來的打房令,請問有無溯及既往?
一直拿第9條第3款?貸不到七成的原因可歸責甲方嗎?這明明就是因為央行的打房令所造成,結果卻責任全推給甲方???

如果台肥真的站得住腳,這麼大的公司也有法務、也問過律師,就不會當年想辦法提供之後的差額貸款了。
tgdlyg wrote:
大大你護航的太難看了...(恕刪)


當然不夠清楚,
就契約約定的特殊對象中,
僅有記載投資客而已,其餘均無記載,
雖然投資客後面有加上一個"等"字,
但這也不是能讓賣方可以單方面擴張適用對象......
台肥何時是金融機構了?

合約不也有約定分期嗎?

明明就是有圖有真相了!

還刻意瞎扯是秀下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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