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其兔 wrote:通常是投資型保單才...(恕刪) 我一個人就買了12張保單了,他們是兩個人怎麼會多我一張投資型或儲蓄險都沒有終身死亡險三張,住院醫療險三張,防癌險一張,意外險三張,重大疾病險一張,失能險一張我怕死,怕生病,怕住院,買保險不可以嗎?
根據總統府官網財產申報問答集之說明如下:保險契約因具備一定經濟價值,應列入財產申報項目。為兼顧財產申報之立法目的及申報義務人之便利性,並配合現行財產申報表格及本部所建置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之設計欄位,認應申報之保險種類仍限於 保險契約內容係「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等3類,不包括人壽(死亡)保險、醫療險、意外險,若同一保險契約之主約及附約含括前開險種,非屬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等類別之保險,得毋庸併予申報,然為求便利亦可合併申報。具有強制性、補助性、低保費、法定平等、團體投保等特性之社會保險,因含公益性質,屬其範疇之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學生團體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相類似之保險類型,亦無申報之必要。儲蓄型壽險,係指滿期保險金、生存(還本)保險金、繳費期滿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教育保險金、立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等商品內容含有生存保險金特性之保險契約。投資型壽險,係指商品名稱含有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投資型保險、投資連(鏈)結型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年金保險,係指即期年金保險、遞延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勞退個人年金保險等商品名稱含有年金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考量保險之特殊性,及綜合型保險其保費切割計算不易,以在申報表「備註欄」內,敘明要保人、保險公司、保險契約名稱、保險期間、保險費繳付方式及金額即可。承上,所以大家不用再戰保險的險種,也不用質疑保單的價值了!既然有保費的金額自然也是一種揭露財務能力的方式,以韓總他們家能經營私校的能力,繳這些保費不奇怪吧!
suss0219 wrote:笑死人,) 笑死什麼人?你嗎?都告訴你..已經申報了,就表示我有這18張保險單,又不是藏著腋著你不知道我有藏錢,有問題可以查,一槍斃命不就除後患了,何必再來打這模糊帳.是你不知道有18張保單,並不表示稅務局不知道...OK!再說了 有18張保單違法了嗎?違法就抓起來啊,沒違法你在這叫個屁啊!法律前人人平等,什麼是對什麼是錯都是有規範的,18張保單沒啥問題,問題在是否合法.
hu4852 wrote:談到修法就是行政院...(恕刪) 壽險這樣流行一部份原因是政府鼓勵儲蓄和補充社會保險! What's wrong with it?壽險公司的監管才是大事這黃小姐實在是不知道卡到哪根筋了,滑一跤開溜是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