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maminimalist wrote:
你不認為是因為你不是當事人
我不回答因為我不是當事人
所以你是同同當事人?
万里船 wrote:
你还是视野太窄了一点,你只考虑到婚姻保障分钱,而没有考虑到婚姻可以保障赚更多的钱。
以我自己为例,跟我家属在美国一起十多年了,以前不承认同性婚姻的时候,他的专业没有绿卡就找不到工作只能做博士后,我是公民却不能帮他办绿卡。自从同性婚姻被承认后,他马上拿到绿卡,马上就找到很好的工作。从拿到绿卡到现在五年,直接间接经济收益能有一两百万美刀。我也因为这些收益和以后能享用他的退休福利,早早退休照顾家人。我们双方从经济上、事业上和家庭上因此都有了重大收益。
3dFPSone wrote:
那些以前的法律人特地為了這個情形: 寫了一條法律:
民法第1061條的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兒生之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