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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推動「以核養綠公投送件」@中選會門口


BloodyRedMoon wrote:
文件,文件,文件。...(恕刪)
你在跳針! 主管機關拿了一些和法律無關的行政程序來卡,也不願一句話說清楚,選務就是選務,不是法院

套一句你的話,是主管機關的話為準,不是你的解釋!! No one give a damn your words, right?

BloodyRedMoon wrote:
文件,文件,文件。...(恕刪)

基本上我對要不要收那三萬份連署書我沒意見
但我對該主委針對特定公投項目亂放話很有意見
是誰賦予他亂放話的權力?
他可不是小老百姓
可是一個高官
別人都下臺了
他呢?

BloodyRedMoon wrote:
當送了第一批連署書...(恕刪)
"至於扯甚麼主委放話「在截止日期送件也來不及年底綁大選。」
這會是一種蠻可悲的牽拖:
1.主委的個人發言,並沒有因此拘束或限制你的送件行為。
2.該主委的發言,與今天依照程序進行拒收額外文件,兩者並沒有邏輯關聯。
因為13日確實在截止日前,而該管拒收也不是以截止日問題拒收。"

你可真輕描淡寫,如果這事關生命財產的訴訟呢?
第二次送件如果是時限內
就以第二次送件的時間為收件日,兩次連署書的總和為總送件量
就這麼簡單啊

至於主管機關頭頭亂放話,應該要有法律責任與政治責任吧
這種表明不願意依法行政的官,真的有做下去的資格嗎??
蔡政府不淘汰這種官,年底選戰可是會大大失分,趕快次元劍切割一下吧



jimmywu97 wrote:
你只要不要稿費,並保...(恕刪)


抱歉,單就蘋果來說,網路投稿本來就沒有稿費。
而且不應重複公開是一個寫作與投稿通例,並且更為多數的媒體所明定要求,其實和稿費無關。
(我倒是沒有成功投過蘋果紙本過就是了XD 而且1500字以上通常是會被找藉口拒絕)

---

然後,
今天遞交的行為者/當事人是誰?
而這個當事人自己又跑去依循誰的指示?
你說該問主委同一個問題,這和今天的問題沒有關係。

今天關於遞交的問題,實際上是當事人跑去聽從主委放話,在10日就急急忙忙送件,
然後實務上的行政窗口,在10日收到連署書(第一批)後,就按照法律的規定,遵從程序要求。
接著又忽然跑出13日的連署書(第二批),要求停止或插入程序。
當然,黃是沒有說到這麼明。就只是遞交,然後坐下。

當然,確實也並不能否定主委底意見表達的公開發布是存在問題的。
但這客觀上其實沒有顯示存在有任何逾越的強迫、指使等行為而導致黃以主委的發言為準,而不以實際收的文書為準。
這裡只能說在那個時間段裡,發生了一個相當有趣的理性選擇,然後導致了現在的最終結果。一個有趣的研究議題

隨便講講 wrote:
第二次送件如果是時...(恕刪)
要罵我就一起罵,這主尾和他老婆一個卡管,一個卡公投,相護輝應,仕途光明指日可待!!

沈冠伶辭台大遴委 台大師爆:她要製造窩裡反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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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1 20:50聯合報 記者馮靖惠╱即時報導

教育部日前駁回台大校長遴選結果,台大遴選會昨天表示,若教育部無合法理由,不會重啟遴選。台大校長遴選委員、台大法律系教授沈冠伶今天發表聲明,對遴委會聲明未經委員同意就見諸媒體表達不滿,並宣布請辭台大校長遴委。沈冠伶說,由於遴選會現階段已表示拒絕召開會議,致使她難能行使遴選的法定職務。

沈冠伶的丈夫是中選會主任委員陳英鈐,而跨部會小組的法界學者專家代表周志宏,也是中選會委員。有台大老師私下表示,沈冠伶是要製造遴委窩裡反的態勢。

BloodyRedMoon wrote:
抱歉,單就蘋果來說...(恕刪)
關於稿費只是我的經驗和邏輯的判斷,Nothing essential.
"這裡只能說在那個時間段裡,發生了一個相當有趣的理性選擇,然後導致了現在的最終結果。一個有趣的研究議題茶"------>就宣傳效果而言,連署人數會有些影響,這是綠營不願見到的,這是最合理的推測

rustycar wrote:
支持中選會合法拒收!


不要這麼不負責任,到底合哪一條法??

列出來大家參考一下如何??
明天16號,我會去參加,濟南路。

jimmywu97 wrote:
你在跳針! 主管...(恕刪)


這會是一個有趣且重要而有意義的說法,甚至指控。
也可以說,直接終結並導向了理論討論與街頭實踐的分手。

不過呢,幾個小細節,最後必須稍作回應。
一方面也是因為我開始感到厭煩與疲倦,想關上電腦與play games。
二方面有一點點人,雖然相當少,開始有失去理性與扣帽子的發言。
三方面,畢竟一開始就自承,我不否定街頭,只是在這個議題上,我不認為需要。

====

1.一些和法律無關的行政程序來卡

我不太確定有哪個行政程序有問題,甚至可以說與法律無關,因為這其實有語句上的瑕疵,畢竟程序都是經由法定。
法律運作,其實可以把它當作一組俄羅斯娃娃來理解,就是疊套與援引。

但是在關於這個議題的主法上,也就是娃娃最核心的《公投法》上,我認為程序從頭到尾兩當事人都並沒有存在問題。
只是由於一個奇怪的,或許過早的杞人憂天,黃先生的訴求是把一個可能不需要存在的程序往前移動了。
黃先生把一個,只需要在人數真正不足的時候才需要的補正程序,把它移到送件程序來。
但是,這個送件程序早就已經隨著一份連署人名冊(也就是10日前所遞交之第一批連署人名單)的完成與遞交,早就結束。
主管機關在連署人名冊收到的當下,依法(第13條)就要開始/啟動審查程序,這個時候根本就已經和任何送件無關。而且實際上也已經「有件」了,程序上它就是根據這一份文件進行審查。

有些人可能把「連署人名冊的呈交期限」,和「審查在程序上之開始時間」兩個給搞混了。
第13條字面上等於是要求審查連署人數要在名冊受文後即刻開始,而名冊呈交期限則是在第10條最後一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後開始,依第12條第2項算6個月內,請注意兩者是差很多的。
更有些人也可能把「行政主管機關做為公法人的身分所發出之文件」,和「機關任職者之私人身分所發出之言論」兩者給搞混了。
至於為何這樣,這是一個相當有趣的社會學問題,但不扯太深太遠,簡單說就是台灣早已病入膏肓的民粹狂熱症,大概已經燒到攝氏40.5度,快陷入昏迷狀態了。

而黃先生,我不知道他在那個理性選擇的當下是怎麼思考的,
也許他是本於狂熱,希望、急於讓人知道有多少人支持這個議題,所以跳出來想要阻擋因為第一份連署人名冊上車而已經發動的火車。
就結果來看這其實反而是理性的衝突,
想想,有多少人會在乎政黨推薦以外的公職候選人之連署人數?
你要表達《以核養綠》的支持,應當是以公投投票之結果,而不是在連署人數旁枝末節上表現。

2.不是法院,套一句你的話,是主管機關的話為準

這有點小瑕疵,我並沒有說要以主關機關的話為準,我一直強調的是以法律之規定為準,並且提醒並給予一點法律的解釋。

而事實上,在法的攻防中,實際上有話語/解釋效力的,只有3種人:
1.當事人(至少兩方,原告與被告)
2.證人
3.裁判者(通常就是法官)

在法院之外,無論是執業律師、法官、檢察官、法學學者‧‧‧等,說的東西都只有參考。
這就是I. Kant在《何謂啟蒙》一文中所提的,我們只能是處於當事者之外,對於一項議題進行公共理性的思考與論辯。
這也是為何前面說,主委私人意見的公開發表確實有嚴重的問題存在,
但是在法律上,今天中選會確實依法是可以拒絕這第二份連署人名冊的介入,因為它根本不能隨意為你停下審查程序。
(但它有為你保留補正程序,假設人數確實不足)

而既然知道法院的重要性,其實也應該是去打行政法院的訴訟,而不是絕食鬧劇。
今天的問題不是發生在立法環節的問題,而是在行政環節的問題。

3.

有一句話說得很好,遺憾我忘記出處了,大意是『程序是保護所有人的。』

今天陰謀論者紛紛說中選會現在拒絕收件是想要擋這一公投。
那麼實際上,按照程序來說,
陰謀論者更應該阻止黃士修硬要把第二批連署名冊呈交,
因為這一行為,不但是破壞《公投法》所明定之程序,也有可能導致第二批連署人名冊因為程序的破壞而被掩沒、吃掉。
那麼到時候中選會篩選完如果說連署人仍然不夠,當如何應對?

第二批連署人名冊不就是應該是要好好地握在手裡,當中選會宣稱人數不夠而要撤銷提案的時候,
作為《公投法》第13條所明定之程序,作為補正,要求中選會承認之用嗎?
我是不知道第一批到底有幾箱啦,但如果只憑第一批連署人名冊直接足夠而通過,公投案因此而成立那不是更好嗎?

把底牌一次打光,這是傻子;妨害程序,還冒犯法之風險,這叫瘋子。
既然懷疑對方有詐,就應該更加沉著,疾如風,徐如林,侵略如火,不動如山。
風勢之強勁,火勢之猛烈,消散熄滅得也迅速,
現在就直接上街頭,只是在浪費運動的力量。 

========


就這樣,聽不聽得進去我就不知道了。
我也懶得再回了。
希望笑劇能早點結束,不要把仍好好正在運行的事情,弄到直接第34條驅離並強制撤案。
看看有沒有人請運動高層思考一下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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