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七三 wrote:
台灣一年謀殺案件是平均700多件,你確定是少數?
不只吧~~~
依照樓主的邏輯,台灣一年的謀殺案件應該有700*N;N=隨便任何一個>1的正整數這麼多件喔~~~

monteiaro wrote:
動機論最後只會讓判決者任意解讀殺人動機,才會出現荒謬判決
1.勇屋主 護孕妻 勒死悍賊
2.男護女友 奪槍自衛殺人
這兩個例子依事實論就該判死刑,畢竟這種案例是極少數
事實論 → 可能誤殺好人,但不會造成第二個受害者
動機論 → 可能誤放壞人,有機率產生第二個受害者
沒有完美的制度,但至少可以選擇對社會影響最小的制度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