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ta691 wrote:
金管會認定「管中閔...(恕刪)
任獨董資格沒問題 和 遴選校長程序沒問題 是兩回事
petersonli wrote:
憲法第162條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監督。」
大學法本身的規定: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行政程序法 就是法律,依大學法本身的條法,是必須要遵守行政程序法 等等各種的法律的
簡單的說,還是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的,「大學自治不是無限上綱」
vix wrote:
1. 現在各候選人...(恕刪)
petersonli wrote:
任獨董資格沒問題 和 遴選校長程序沒問題 是兩回事
petersonli wrote:
憲法第162條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監督。」
大學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第 2 條: 本法所稱大學,指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
第 3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第 二 章 設立及類別
第 4 條: 大學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 (市) 立 (以下簡稱公立) 及私立。
國立大學及私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教育部依照教育政策,並審察各地實際情形核定或調整之;直轄市立、縣 (市) 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各級政府依序報經教育部核定或調整之。
第 14 條: …
國立大學職員之任用,適用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相關法律之規定;人事、
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依人事、會計有關法令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 就是法律,依大學法本身的條法,是必須要遵守行政程序法 等等各種的法律的
教育部都有權停辦國立大學了、何況是大學校長遴選的監督呢
簡單的說,還是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的,「大學自治不是無限上綱」
hata691 wrote:
一、大學自治的憲法...(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