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政府來講,法無授權即禁止,意思是法律沒有授權給政府的事情,政府一律不能做,做了就是違法。
所以法律對人民從寬,對政府從嚴。
根據台灣的刑法128條之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因為法官屬於公權力體系,根據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原則,法律只規定搜索票需要由法官簽名,那就意味著法律禁止了法官使用其他如印章、手印等方式確認搜索票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說,法官使用任何除簽名以外的方式確認搜索票的的法律效力,都屬於是給自己在法外擴權,是違反法律的。
更深入的探討這條法律的精神和內涵在於,在法官簽名搜索票的這件事上,這條刑法並沒有認為這種情況下,法官印章的法律效力等同於法官簽名。否則,這條法律會在下面補充一句話“法官印章的效力等同於法官簽名”。
第 128 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
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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