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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票沒有法官簽名?

刑事訴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第 128 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
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Balason2001 wrote:



依據大清律例的...(恕刪)



以后信用卡消费也用盖章的吧,法律规定两者有相同效力的哦

下港打工仔 wrote:
北檢:這是為了保護法...(恕刪)

北檢是否要改名北廠???
那麼調查局改名字

錦衣衛

讚讚讚

還我大明天朝

dunhilldun5168 wrote:
王炳忠的搜索票有承審法官廖紋妤的用印。記者王聖藜/翻攝
...恕刪
我是不是不小心打了上面好幾個人的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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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8 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
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看來不是不小心打了上面好幾個人的臉
是打了自己的臉

北七社社長 wrote:
那麼調查局改名字

錦衣衛

讚讚讚

還我大明天朝


怎麼可以用中國的名詞?這樣不符合去中化呀。

改稱日系的御庭番眾如何?
對於人民來講,法無禁止即可行,意思是法律沒有禁止人民的事情,人民都可以去做。
對於政府來講,法無授權即禁止,意思是法律沒有授權給政府的事情,政府一律不能做,做了就是違法。
所以法律對人民從寬,對政府從嚴。

根據台灣的刑法128條之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因為法官屬於公權力體系,根據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原則,法律只規定搜索票需要由法官簽名,那就意味著法律禁止了法官使用其他如印章、手印等方式確認搜索票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說,法官使用任何除簽名以外的方式確認搜索票的的法律效力,都屬於是給自己在法外擴權,是違反法律的。

更深入的探討這條法律的精神和內涵在於,在法官簽名搜索票的這件事上,這條刑法並沒有認為這種情況下,法官印章的法律效力等同於法官簽名。否則,這條法律會在下面補充一句話“法官印章的效力等同於法官簽名”。


第 128 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
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九命随云 wrote:
對於人民來講,法無禁...(恕刪)


本末倒置

這條法律的精神在於法官保留
不是法官要怎麼簽名


workingdrummer wrote:
這條法律的精神在於法官保留
不是法官要怎麼簽名


言下之意...

只要法官認可....任何形式要件都可以執行並具備等同法律效力?

請法官錄一段親口認證的錄音當場放出來不知道算不算?(就沒簽名的搜索票+錄音檔一起提示給證人/嫌疑人/被告/第三人...)

法無明文的都可以擴張解釋

何況法有明文就是只能<簽名>!

民法是法有明文規範<蓋章=簽名>

刑法/刑事訴訟法有嗎?可以等量齊觀?
想起了一部電影中太監說過的話:要聖旨?來人,給他寫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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