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各位報告,我在1995(民國84年)進到竹科某半導體廠上班,當時已是周休2日,加班費計算就是周一到週五(正常上班日),0830上班,1830下班(每天上班扣除中午,是9小時,目的就是將周六半天班的時數移到周一到週五),如果要加班,前兩小時是1.33倍,之後變為1.66倍。而周六或周日來加班,就是2倍(不含原本的月薪)。
舉例,如果月薪是30000元,日薪(8小時)就是1000元,時薪就是125元。
假設某月我週三加班到晚上十點,總共上班日加班4小時,前兩小時加班費就是125*1.33*2,後兩小時加班費就是125*1.66*2。
月底領薪水就是30000+333+415=30748,然後再扣除勞健保等費用。
假設某月我週六加班從上午8點到晚上10點,總共假日加班13小時(須扣除中午一小時用餐時間),加班費就是125*2*13。
月底領薪水就是30000+3250=33250,然後再扣除勞健保等費用。
當然,舊制勞基法的加班費就真的是,周一到周五的加班,是比較多的(1.33或1.66倍),周六到週日反而只有多一倍(理由真的是原本公司就給一倍,現在加班再給一倍,就是兩倍),各地方勞工局都有試算網站,算出來的就真的是假日多一倍而已。
我認為要改變很容易,就是加班時薪核實計算,例如實際一個月工作22天,每天8小時,一個月總時數應該是176小時,而非勞基法規定一個月工作時數是240小時(8小時*30天)。你上班日加5小時,就多發5小時實際的時薪,假日來加班,除了給實際加班費外,再多給實際時數的補休。
例如月薪3萬,時薪就是30000/176=170元,而非勞動部現行的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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