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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譜!未開庭 法官已寫好判決書

法匠們將來下地獄好好反省吧
其實稍有社會經驗者都知道,
本案高院之所以大動肝火,不惜大動作提告當事人,
是因為不小心洩露了法界潛規則之一: 法官未開庭便可以形成心證

法官當然也是人,
會有自己的主觀意見,
案情簡單不複雜的,沒有新證據的案子,
法官檢視完書面資料後心裡就有譜.
重點是絕不應該在開庭前就表露出來.

好比"內定"這種潛規則吧,
公開招考的職缺,可以在筆試口試進行完之前就先有人雀屏中選嗎?
你知我知這種陋規不可能百分之百根除,
但要搞內定就是只能做不能說,
一但被發現是明明號稱公平地公開招考卻有內定人選,
在私人公司這是影響企業形象的醜聞,
在公家單位--比如說公所招考清潔員之類,
明明還沒面試卻發現名單上有特定人被打紅圈,
事後該人還真的錄取了,
那就會讓人懷疑有弊.
你單位這時再辯解說:用人單位審查完書面資料,
認為此人最符合本單位需求,程序上的筆試面試不影響最終結果云云,
可以杜悠悠之口嗎?

回頭再說本案,
如果法官夾在卷證內的所謂MEMO紙,
就真的只是1張空白紙寫上開庭日期,當事人姓名等瑣事,
會大動作告當事人偷竊公文書嗎?

高院發的聲明稿,
對照該MEMO的:"上訴駁回"幾個字,
實在十分諷刺.

PTT現在的洗白風向是"該MEMO是拿舊稿來改的例稿",
不過如果你判決主文都打字修改得差不多了,
要說上訴駁回並非法官已形成的心證,
根本無法說服當事人.

總之,
當事人肚爛的是還沒開庭實際攻防就註定敗訴,
法院肚爛的是被爆出法官可能還沒開庭就已有心證.



難得糊塗鴨 wrote:
第二審級最後一次開...(恕刪)


最後一次開庭的書狀遺漏未附卷,
影響是否重大,
我認為還是要看歷次書狀內容。

倘歷次書狀所提出之理由均相同,影響應非重大。
但如果是歷次均無書狀,也無以言詞論述,
而單以最後一次書狀作為全訴訟之攻防,
其影響自屬重大。

法院為判決時,是依照全卷資料內容來形成心證,
若歷次書狀所陳內容均相同,
最後一次書狀漏未附卷,應不至於影響法院心證之形成,
不是嗎??

至於承審法官當庭陳述了些甚麼,
則非我能置喙或評價部分.....
我之前以為是手寫的memo, 這圖片, 根本就是判決書阿

要說是例稿. 那也應該是勝訴一份搞,敗訴一份搞.

結果. 當事人名字都打好了, 且只有一份稿.

法院跟法界不要凹了, 例稿個頭.

偷吃步被抓包.正確的態度是道歉再道歉,結果不但不道歉,還死不認錯.還濫用權力窮級追殺到底.

司法界的正義 良心 被狗啃了嗎?

至於專業喔,以後先問庭上,咱別浪費時間了,您的底稿是誰勝訴?


lisa0430 wrote:
MEMO?例稿?
看...(恕刪)

lovejerry999 wrote:
至於承審法官當庭陳述了些甚麼,
則非我能置喙或評價部分........(恕刪)

你又錯了,不是當庭口頭陳述,是明文寫在判決書。

被地檢署、法院院長用公文確認有遺漏不當,當事人提出救濟審,救濟審法官對於相關證據全部當沒看到,在判決書清楚寫從沒有遺漏這回事,都是當事人沒有證據徒憑己意猜測。夠黑暗吧?跟法律系上課教的不一樣吧?
滿無聊的
上訴是訴訟人的權利
但如果事證明確,沒什麼好反盤的
先寫好判決書又如何?

blood0819 wrote:
但如果事證明確,沒什麼好反盤的
先寫好判決書又如何?...(恕刪)


這麼說來,
那庭也不用開了,
直接憑書面證據判決就好,
減少訟累也節省成本和時間,
是也不是?

難得糊塗鴨 wrote:
你又錯了,不是當庭...(恕刪)


是蠻神奇的狀況,
能否提供案號呢??

rexjian wrote:
這麼說來,那庭也不...(恕刪)


該案前審是在103年年底宣判,
估計莊小姐應是在104年初上訴,
所以分案為104年度的案件,
該案從104年初到105年10月間,
歷經1年多的審理,準備程序也應以終結,
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形成心證,並非罕見。

要說這是"未審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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