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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成皇帝,台灣民主倒退200年


Shuuta wrote:
所以釋字除了成為法...(恕刪)


所以那釋字案中沒有失效跟生效的字對嗎?

Gugugu wrote:
時間先後問題
女基督徒案是103年完結
大法官釋728是104年提出.(恕刪)


但 2016.08.11

祭祀公業修法 女性繼承平等

政院會昨(11)日拍板通過《祭祀公業條例》修正案,配合聯合國大會通過之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公約,刪除男系子孫規定,未來女性也可擔任繼承派下員,不因性別有所差異

這次修正條例是針對《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其派下員(即財產繼承人)除保留依規約定之外,刪除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規定等文字,以落實《憲法》第7條保障男女平權意旨,確保婦女平等權益
[...]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812000182-260205

2016.01.26
裁判字號:104年上字第549號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要旨:
祭祀公業第5條立法理由雖係基於男女繼承權平等,而為此規定;惟該條僅規定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並未限制未從祭祀公業設立人之姓者,不得列為派下員。且如繼承取得派下權者為女子,爾後該女子死亡,其從父姓之子女,依該條規定,若共同承擔祭祀,亦可取得派下權。
[...]
http://www.landlaw.tw/news_ii.html?nID=1693

大法官提名人看法

司法院大法官去年曾做出釋字728號解釋文,認定祭祀公業派下權傳男不傳女屬於「契約自由」,並不違憲。對此,大法官被提名人張瓊文今天(17日)表示,大法官的解釋趨於保守,她並不贊同,應該可以更進一步解釋,保障女性的派下權,未來若有人再提釋憲,她會做出修正
[...]
http://www.rti.org.tw/m/news/detail/?recordId=302401

所以是怎樣? 我頭好暈

我看到的現象,不代表正確:

1. 大法官釋憲是可能會有瑕疵,原因可能是對憲法或及司法的精神或涵義不是很了解。

2. 您提出來的案例,就我看到的判例,包含應該是在釋憲後,都是與釋憲衝突,而是以應有的解釋,男女平等,作為基礎而行政院似乎也修正。

3. 釋憲似乎也不是一次定案,內容也不是絕對不能改。

總之,由於您提出的祭祀公業派下權案例,可以發現到一些釋憲與實務的差異。

也許大家可以參考!














Youshouldreborn wrote:
我看到的現象,不代表正確:
1. 大法官釋憲是可能會有瑕疵,原因可能是對憲法或及司法的精神或涵義不是很了解。
2. 您提出來的案例,就我看到的判例,包含應該是在釋憲後,都是與釋憲衝突,而是以應有的解釋,男女平等,作為基礎而行政院似乎也修正。
3. 釋憲似乎也不是一次定案,內容也不是絕對不能改。
總之,由於您提出的祭祀公業派下權案例,可以發現到一些釋憲與實務的差異。
也許大家可以參考!



我以有機會再提釋憲案來更動748內容?
因為民法根本就創設於憲法之前,且原初的設計本來就是只限男+女的異性婚姻。
Shuuta wrote:
正因為民法規定了:"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所以反過來解釋不就是"同性不能結婚"?


這是邏輯錯誤。 若P則Q. 非P 不等於非Q. (所有的邏輯 只需要會這一個就可.)
P有定義, 但是 非P 會變成沒有定義, 所以結果不能預期。

婚姻 = 男女. 都取否定。 不能婚姻 不一定等於 同性.
不能婚姻 還包括 (男女)近親...... 人獸婚 多P婚 冥婚..............


邏輯很無聊, 想學邏輯 去學寫程式就好了。

if( x==男女and非近親){ 結婚 }
else { 這裡大部分 會寫成 ERROR, 就是沒有定義。 不會直接寫成不結婚 因為例外的情形太多了}




非也。 同性的結合 不能叫結婚。 所以婚姻跟 同性 是扯不上關係的。

婚姻是專有名詞,已被定義成男女結合........

正確是 同性能不能結合成xxxx關係, 跟民法的婚姻(男女) 一點關係都沒有。

你要把同性的關係稱作是 男女關係? 夫妻關係嗎? 婚姻關係嗎? 不可能啊。

同性結合 名詞都沒有, 要怎麼立法?


父子關係, 沒有血緣的兩個人可以稱做父子關係嗎?(不算領養)



wiessen.tw wrote:
我以有機會再提釋憲案來更動748內容?...(恕刪)

大法官不會傻到自打嘴巴
同一任內不會接相反的解釋案
至少要8~12年後才有機會翻案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fj510 wrote:
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大法官,真的很,,,大.

Ste100 wrote:
大法官,真的很,,...(恕刪)


會嗎?

又沒說會生效對嗎?
解釋錯了,反過來解釋應該是同性戀婚姻並沒有在這裡規定,不在這裡規並不等於規定說同性不能結婚,也就是說沒有違憲的可能,這就是大法官亂解釋的地方
我舉個例子來說好了,假設忠孝東路規定只准停汽車,這不代表台北市禁止所有機車停車,因為其他路段還是可能可以停機車。這是很簡單邏輯,我是不懂大法官怎麼可以犯下這種低級錯誤
Shuuta wrote:
正因為民法規定了:"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所以反過來解釋不就是"同性不能結婚"?


不好意思反對專法最力的就是某些所謂支持同性戀婚姻人士,你應該去問他們為何要阻擾同性戀民眾正常的權利。
Shuuta wrote:
至於定在專法裡...
敢問目前哪部專法有就同婚議題及其相關的權利義務做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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