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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不合法,大法官判定違憲。


Wow_Senior wrote:
你沒看新聞喔,廢除...(恕刪)
廢除通姦罪已經排定在立法院的議程了,比今天這個同婚還早!


只是廢除刑法通姦罪

民法, 還有通姦罪
一個家庭的應該改成是兩男兩女
這樣就可以有多種玩法(4p 3p 男男 女女)
而且一起分擔 經濟壓力也比較小
你管那麼多幹什麼?

不管他法律怎麼規定
我還是只想幹女人,不會想要去碰男人
跟本與我無關

太平天下 wrote:
以後同性婚姻是合法...(恕刪)


>>解釋文指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那也就是說...
重婚罪也是違憲了...因為人民有婚姻自由...
那你管我...一男娶多妻 或是 一女嫁多夫 ...
tnkk01 wrote:
細看釋憲文內容,真...(恕刪)


某大法官的內人不分區立委, 不就搞裏應外合變相寄生嘛, 都以為站在趨勢的浪尖, 透過侵害多數人權益滿足少數人視為平等!



以後這套模式可伴隨例如沒有開放人工生殖給非無法生育者等等各種理由不符平等, 違憲!

應予幾年內修法

後面的比照辦理

多好用!

日後修法如同婚領養權利第一優先, 原生父母的疑慮與等著被收養的孩子權益算哪老幾? 抵觸同婚權利者自始無效! 還可反告這些人歧視等

上等群體...
chen0043 wrote:
台灣正走向自我滅亡...(恕刪)


世界上哪個同性合法結婚的國家滅亡了?

或是因此而正在滅亡中?

除了自然災害與戰爭以外,同性戀不會造成國家滅亡的,但是愚蠢卻會。
其实我们应该想想为什么我们对同性恋有厌恶感,是因为对两性婚姻的天然道德认同?回顾下一夫一妻制也就在几十年前才结束,婚姻从来不是天然地以一种固有方式存在的。
虽然人类科技发展到可以改变上帝的密码-基因了,很遗上的是从个世纪60年代我们才开始系统研究同性恋,记得那个引领21世纪人类信息化浪潮的奠基人——英国计算机天才图灵吗?他因为同性恋身份被英国法庭判刑(当时在英国同性恋是有罪的),组后含恨自杀,到60年后英国女王才就此道歉。
最近几十年的同性恋研究其实进展有限,其中关于同性恋是否是进化的一个分支还是病的问题都没有得到确认,研究初步认为同性恋是一个进化的现象。
但是在没有完全确认同性恋是一种病的前提下,而同性恋本来是弱势群体,这就关乎到人权的问题,作为法律首先要保护这些人的一些基本诉求-其中婚姻就是一项基本权利。
因此在一些西方国家法律逐步认可同性婚姻,甚至可以领养孩子,谁能否定同性家庭没有父爱、母爱,有异性的家庭就一定有父爱、母爱。家庭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单元,存在的意义在于有爱,如果没有家庭的意义就大大削弱,而中国传统往往更看重形式,所谓“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婚”就是这种思想的写照。
简单地看了下台湾的同性婚姻法律路径,起始于1980年代末期祁家威提出同性婚姻法制化的请愿,到2017年的祁家威及台北市政府同性婚姻释宪案,法官判词如下““民法第四编亲属第二章婚姻规定,未使同性别二人,而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与排他性永久结合关系,于此范围内,与宪法第 22 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7 条保障人民平等权之意旨有违,有关机关应于本解释公布之日期两年内,依本解释意旨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于以何种形式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属立法形成之范围,逾期未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别二人为成立上开永久之关系,可依民法婚姻章的规定,持两人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之登记,并在登记的两人之间发生法律上配偶的效力。”宣布宣布民法违宪。可以看到在这37年间同性婚姻在法律方面的进步,虽然37年对于历史只是瞬间而已,但是请注意这对一个人,37年已经非常漫长了。
如果站在历史的角度,假设再过10年甚至20年,台湾人民再来看这起判例,会为法律(宪法)的理性感到骄傲,虽然当时如此纠结。

robert_ren wrote:
按照現行通姦罪的要件,必須有性器交合才算通姦
直白的說就是....老二要進入陰道才算
所以男男or女女是不可能構成通姦罪的


兩支30cm綁在一起,算不算交合??

zkevin wrote:
總之就是三個字代表...(恕刪)


真的不健康
同志越來越多
世界人口還與日俱增
真是不健康

airbus330 wrote:
所以同婚跟廢除通姦...(恕刪)



原來大法官釋憲這招這麼好用,會不會等等廢死也來這一招??
mugts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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