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蝶戀花老闆:我給加倍薪水,人為財死----->你覺得有道理嗎?


yungsheng_us2001 wrote:
沒聽說飛機掉下來,...(恕刪)


家屬不對駕駛求償,不是駕駛沒有責任,是因為賠償金額巨大,對駕駛方求償根本討不到錢,尤其若是駕駛身亡,更不可能,這是千百個案例累積的。雇主有資本,需對事故負連帶賠償責任,重大事故發生後脫產困難,討到賠償的機率大,這才是家屬幾乎都跟公司討賠的原因。

事故鑑定如果是人為,駕駛就必須負大部分責任。若駕駛身亡,刑事不追究,民事仍然會繼續追究,家屬一般不會想賠,經濟支柱都倒了還賠,98%的情況下都賠不出來的。罹難者家屬不向公司討要跟誰討。

不管哪個行業都是一樣的,可以參照媽媽嘴殺人案的例子。雇主負的是管理缺失,監督不周的連帶賠償責任,不是直接肇事的責任。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依照這條法律去看..我如果是司機家屬..我說真的會低調點...

當然司機是靠行還是受雇..司機家屬一定要跟資方釐清清楚..

但是推過錯....那就不太需要了..因為司機絕對會有責任的..怎麼推都推不掉..

algerno2 wrote: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恕刪)

很理性的推論,基本上司機家屬在上火線的那刻起就已中計,業者和相關人等看到時應該會躲在棉被裡笑了
只不過
這是個弱肉強食的社會,在沒智庫幫忙擬策略和寫稿,沒強大的律師團,更沒神通廣大的 cyber 部隊做後盾的情況下,明知是計還是得要硬著頭皮上,不然下場會更慘


algerno2 wrote: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依照這條法律去看..我如果是司機家屬..我說真的會低調點...


就是因為這一條 所以才要跟旅行社吵阿

只要確認 旅行社違反勞基法,
旅行社就無法主張紅字的部分而不負責任
以上是對其他受害人負責的部分

另外根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六條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
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
依第一項申請殘廢補助者,其身體遺存障害須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

第七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這兩條則是雇主必須賠給司機家屬的條例,也必須確認雇主是否有過失


至於聘僱關係,這個政府已經幫忙確認了
如果因為超時工作的疲勞導致注意力不集中,

或是累到打嗑睡誤踩油門而超速,也要怪司機嗎?


人為財死--乍聽之下..好像是司機自己要去開的..
公司又不接這趟生意.是司機要去開的..
如果是這樣..公司拿出證據..
sean1972 wrote:
如果因為超時工作的...(恕刪)


開車開到想睡覺時, 喝茶,喝咖啡可提神
開車前放幾瓶濃茶, 幾罐咖啡在車上, 想睡覺時可以喝

嚼檳榔也可以提神

<blo愛ckquote>abcpanadol wrote:
開車開到想睡覺時,...(恕刪)

不是提不提神的問題吧,

應該是自始就不該讓他超時工作,

今天假設顧主依照法規,跟本就沒有後續問題,或者是說,就算出事了也沒責任。

sean1972 wrote:
<blo愛ckquote...(恕刪)
應該是自始就不該讓他超時工作,


嚴格算起來也沒超時,

他10號有放假,
到武陵單趟4小時,
來回8小時(用勞委會主委標準)

就算沒超時, 體力差時也會想睡覺

abcpanadol wrote:
他10號有放假,
到武陵單趟4小時,
來回8小時(用勞委會主委標準)(恕刪)


10號放假也是回車廠保養車子
聽說是這行的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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