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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另立專法不是比較自由嗎?


kue_uk wrote:
一、專法為何不合適,...(恕刪)

我猜接下去嘴砲的內容就是重新拿女權跟黑人出來跳針
kue_uk wrote:
舉例: 你買手機時被告知手機的介面是中文,但你開機後發現是日文,你會繼續使用? 還是調整為中文後使用? 還是退回去業者?


現在的法律,也跟我三十歲時候的法律不一樣,
所以我可以憑此主張,退回去給業者?

kue_uk wrote:
無論台灣針對婚姻制度法律是何時定的,都不影響當今婚姻制度始終唯一夫一妻的設定。
你也說了至今不知修正多少次,但一夫一妻的設定還是不變。
所以你的闡述與你爭論的邏輯上有很大的矛盾。


一夫多妻實行有千年以上,而一夫一妻才實行百年。
一夫一妻實行百年就不可撼動?不知哪來的自信與優越。

如果在一夫多妻的時代
有人說,不可能有天會改成一夫一妻的,是否合理?

法律會一直改變,這是種常理,並非不合邏輯的事。
如果法律會改變,叫不合邏輯,那立法院關一關吧。

我的結論是,今天台灣是一夫一妻,不表示明天法律不會變。

kue_uk wrote:

目前的討論早已經進化為"反對"同性戀婚姻以"修法"的設定去變更現有的婚姻制度而不是你所說的反對同性戀婚姻。
拜託請先花點時間閱讀其他大樓對於"修法"或"特別法"的討論。

不然像閣下永無止盡的迴圈實在有害他人個性及修養。。



自己修養不好,不要牽拖別人。

專法適用於一般法律,
如果要給同志專法,那就是要給比異性戀更多的保障,否則何需專法。

你這是要五毛給一塊,況且同志要的是平權,又不是要多餘保障。
沒有閱讀更多資料的恐怕是你。

kue_uk wrote:

產品A供電給產品B 泛指產品設計其功能,我的舉例單純討論產品如果不按照其原本設計去提供該有的使用功能則判定為瑕疵或不良品。
如果你自行想像品A是特定族群甚至套用於婚姻制度,那我只能說一切言論屬你個人之意見與我無關。sorry


敢說不敢認,
算不算是,敢做不敢當的一種行為呢?

回到正題,按照其原本設計
就是在指一夫一妻、一男一女這樣的規格啊,不然是什麼呢?

社會的價值一直在改變,法律也是。
兩性平等法改名為「性別平等法」都十年有嚕,你是否跟上來了

性別平等法指的就是多元性別,
不再狹隘在一男一女,當法律在改變,觀念也要跟上去。

或許說,你沒有意識到社會在改變,
也沒有去了解一些新的資訊與改變。

這些社會的改變,並非天馬行空,
是有學術專業論點做支撐的,不是以個人好惡做支撐。

講那麼多冠冕堂皇的歧視~說穿了你們想捍衛你們的價值,我們也想捍衛我們的價值。

說的振振有理指鹿為馬(拿一堆有的沒的來比喻),幹嗎不直接承認,我們喜歡同性,我們就是要逼你們接受,你們不接受我寫一百篇文章告訴你不接受修法就是歧視,我們現在就跟黑人一樣,所以我們需要被解放,請問有人奴役過你們嗎?非得修民法來證明嗎?然後鋪天蓋地的遊行寫文章。



小鐵子 wrote:
現在的法律,也跟我...(恕刪)


不管是一夫多妻,還是一夫一妻 !!
華人社會千年來不曾實行過男男配或女女配的婚姻,這沒有過吧。

紫南星 wrote:
不管是一夫多妻,還是一夫一妻 !!
華人社會千年來不曾實行過男男配或女女配的婚姻,這沒有過吧。



相對於實行了千年的一夫多妻制來說,

百年前的一夫一妻制,也是一種從沒有過的制度。

沒有過,不表示不能有喔

小鐵子 wrote:
相對於實行了千年的一...(恕刪)

糾正一下,中國傳統只有一夫一妻,妻以外都是妾,一夫多妻是中東那邊的傳統,您要反對請過去那邊抗議
amber85 wrote:
講那麼多冠冕堂皇的歧視~說穿了你們想捍衛你們的價值,我們也想捍衛我們的價值。
說的振振有理指鹿為馬(拿一堆有的沒的來比喻),幹嗎不直接承認,我們喜歡同性,我們就是要逼你們接受,你們不接受我寫一百篇文章告訴你不接受修法就是歧視,我們現在就跟黑人一樣,所以我們需要被解放,請問有人奴役過你們嗎?非得修民法來證明嗎?然後鋪天蓋地的遊行寫文章。


但你捍衛自己的價值時,
同時壓縮了同志權益,這違反了你想使用的自由權。

你憑藉的就是個人好惡、自由,去反對他人爭取法律的實質權益。

請問反同還有什麼專業啥的學術論點,可以拿出來講講?

我感到莫名其妙的是,你不是提出一個有力的依據來反駁我,
而是從頭到尾都在數落我發文是如何的冠冕堂皇,
那你好歹要指出是哪裡冠冕堂皇吧。

否則,沒有依據的去指控別人,就是一種抹黑行為。

總而言之...我有發文的自由與權力吧,就像你也有。




小鐵子 wrote:
但你捍衛自己的價值時...(恕刪)

所以那個歐洲人權法院呢?
wndforce wrote:
糾正一下,中國傳統只有一夫一妻,妻以外都是妾,一夫多妻是中東那邊的傳統,您要反對請過去那邊抗議


原來是我沒弄清楚名稱,
那麼,這些妻妾都只有這一個老公沒錯吧?

我想,就算古代名稱上為一夫一妻,
「實質上」就是現代人說的一夫多妻

在民主社會裡,沒人有資格把我趕走。

就像你們在前面也「聊了不少」,
沒看到有挺同的,叫你們游去太平洋啊。

而你們又有什麼資格叫我離場?

小鐵子 wrote:
但你捍衛自己的價值...(恕刪)


請問另立專法如何壓縮同志權益?說個實證來看看阿, 同志的權益專法不能解決嗎?

請不要把爭論升級到反同, 大部分的人並不是反同, 只是反修民法, 別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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