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drey103 wrote:
自己看看啊現在有人...(恕刪)
關於兒少性交除罪化的意義
勵馨基金會:刑法第227條「部分」除罪化
在許多案例中,可能因為雙方皆未滿16歲,造成兩人互為加害人和被害人,互相提起告訴,兩敗俱傷。
又因為傳統價值觀的影響,將男孩貼上犯罪者的標籤,女孩則成為了受害者,不但僵化了社會對男女關係的性別刻板印象,亦導致兩名未成年人與其家人關係惡化,並造成極大的情感傷害。
勵馨認為,需要將「未成年人」觸犯第227條的第三、四項除罪化,即18歲以下者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者發生合意性行為,不該以刑法處罰,而應導入教育、社政資源,健全情感教育之教導與危險性行為之預防。
因此,勵馨並不贊成全面廢除刑法第227條,而是希望將227條第三、四項除罪化,讓未成年人不會因為兩情相悅發生的性行為而成為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