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lin wrote:
首先,大家都同意同性爭取人權,這是有共識的,彼此握手言和.再往下進入到執行面,有人說立專法就是在歧視,那我可要說你怎麼可以歧視原住民呢?
有人有意誤導立專法的目的是給某些族群"福利",同性團體當然認為"我們是有尊嚴的,才不要歧視性的福利呢!"但事實是這樣嗎?
其實立專法的真正目的是讓一些少數的族群團體因為某些不可抗拒的因素,與社會上絕大多數的人民在傳統上,生活習慣上,甚至身體心理上的差異,導致其無法完美的融合於目前的社會法律規範,故訂立專法來使其可與一般民眾共融於社會法律上,絕對不是麗絲說的給弱勢團體讓利,甚至是用歧視的說法來汙名化專法.
舉一個例子來講好了,原住民基本法的狩獵權為例,狩獵是原住民傳統中極為重要的活動,但是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兩相衝突,但為了保留原住民特有的傳統習俗,尊重其特有文化,固訂定此法,只要他們在規範內打獵,不濫殺保育類動物,大家都給予尊重,甚至有些原住民將其活動轉換成特有的原住民祭,讓普世大眾也可以參與與感受原住民的特有風俗,了解其歷史精神,豈不是皆大歡喜?哪來歧視之嫌?想想若當時要立專法時,原住民人士說"狩獵就是我們族類傳下來的好傳統,立專法就是歧視我們!我們要求全面修改民法,全部民眾都要可以享受狩獵的活動與精神,大家都可以擁有獵槍才是尊重原住民的人權,才不是歧視!我們要的是平權",那請問是不是也該修改民法讓全體民眾都有"狩獵","擁有獵槍"的權利才對?所以說,立專法絕對不是歧視,更不是"讓利,施捨福利",而是尊重少數團體的平等權利,若硬把立專法當作歧視,那我要說你們這些人的內心才是真正的在歧視少數族群團體....(恕刪)
同樣是巴士,都會到目的地,為什麼黑人當初要那麼在意坐前面後面?
原住民的相關法律的確是歧視,準確的說,是反向歧視。當初把人家都快滅族了,現在感到有一點不好意思,所以要賠償。
對同性現在只是平權,不是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