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強一號 wrote:
性伴侶多寡都是個人選擇
誠如異性戀也是有花心的人
所以面對婚姻的態度 ,同志一開始就去跟異性戀裡的花心分子比較嗎??
既然如此 何苦鑽進不合用的法條裡 何不另訂專法?
德國伴侶法就沒有性忠貞的規範, 禁婚範圍也小(也就是可通婚的對象較異性戀廣),
算是為同志量身打造的條款, 該有的權利都有 ,又不會造成社會對立,
同志何不往這方面思考..
PS:台灣民法的禁婚範圍很廣喔, 也就是只要有共同的曾祖父母 ,外曾祖父母 就不能結婚喔.
imhung wrote:
只有六成七啊!比我想像中少,還以為會是八成以上
小強一號 wrote:
我跟家人不親
所以我的保險受益人是寫他
但最近我才知道~就算受益人寫他
如果拿不到死亡證明也是無法去申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