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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民調近6成7不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

小強一號 wrote:
性伴侶多寡都是個人選擇
誠如異性戀也是有花心的人


所以面對婚姻的態度 ,同志一開始就去跟異性戀裡的花心分子比較嗎??

既然如此 何苦鑽進不合用的法條裡 何不另訂專法?

德國伴侶法就沒有性忠貞的規範, 禁婚範圍也小(也就是可通婚的對象較異性戀廣),

算是為同志量身打造的條款, 該有的權利都有 ,又不會造成社會對立,

同志何不往這方面思考..

PS:台灣民法的禁婚範圍很廣喔, 也就是只要有共同的曾祖父母 ,外曾祖父母 就不能結婚喔.

小強一號 wrote:
謝謝您我認為這才是...(恕刪)

如果另立專法可以解決你所說的問題與困擾,你贊成不修民法另立專法嗎?
jasterlee wrote: 人權沒有問題, 但是請不要影響別人, 為何要修法?...(恕刪)



你說的真好!!
人權沒有問題,但是請不要影響別人!


所以才更應該修法啊!
為什麼?
因為目前的民法已經影響了同志的權利,
所以在你所謂的人權作為前提下,
才需要修法!

火沒燒到屁股

燒到了 告訴你 9成反對

說句殘酷話 只要正常性向的 內心深處都不贊成

只因為大部份人覺得跟自己沒關係 都會說贊成 (別人家小孩死不完)

我覺得同志們 要適可而止

imhung wrote:
只有六成七啊!比我想像中少,還以為會是八成以上
小強一號 wrote:
謝謝您我認為這才是良...(恕刪)

我覺得這樣的討論很好,
至少大大是少數看到表態自己是同性戀的,
可以明白闡述自己的想法與心聲。

雖然我不贊同改民法、
不認同同性戀性向是天生的、
不認為同性戀是正常,
更不認同從教育扎根讓小孩認為要多方嘗試性向以探索自己,

但我也不認為同性戀是病,
認同同志的感情取向。

只是真心希望同志團體在遊行時先把性解放團體訴清掉,
並開始傾聽為何別人會有不同的意見,
如果只是一昧認為別人是歧視、有敵意,
那兩造很難有共識。
既然是少數就服從多數阿

不過我想台灣近年來都是少數要多數服從的趨勢喔.....
MM_David wrote:
發現伴侶及婚姻制度只能擇一,直系血親外皆可成為伴侶,不分性別 ,因伴侶及婚姻制度只能擇一,所以二個互不影響,

MM_David wrote:
A與C的伴侶關係,可以是同性的,無話不談的友人關係
A與C的伴侶關係,可以是異性的,有性的,包含愛情關係,但怕孩子的觀感問題,因此選擇伴侶關係。

良性與理性的討論值得嘉許...
法律的東西...我不懂...
所以想問一下...
兄妹並不是直系血親...
所以可以選擇伴侶關係嗎...
某些愛情劇不都是這樣演的...
不知情的同父異母的兄妹在異地相遇互生情愫...
最後雙方父母相見才爆發的人倫悲劇...
idea 是這樣來的...
小強一號 wrote:
我跟家人不親
所以我的保險受益人是寫他
但最近我才知道~就算受益人寫他
如果拿不到死亡證明也是無法去申領保險金

我不知道是哪位高人給你的法律意見
但顯然這當中應該是有一定程度的誤會
在保險契約上,你是受益人,所以如果伴侶死亡,你對保險公司會取得給付保險金的請求權
而且因為已經指定受益人,所以這比保險金也不會被視為遺產由伴侶那一方的家屬繼承
保險公司本來就有義務要去查證你的伴侶死亡沒有
查證的方式通常保險公司會發函到醫院或地檢署去問
如果保險公司還是不給付,那也可以對保險公司提告
法院一樣會去問醫院或向地檢署調卷
這個跟你到底結不結婚一點關係都沒有
也跟修不修民法毫不相關
事實上多數在討論同性婚姻權益的時候,保險也不是在討論的重點
所以不要被現在這種似是而非的同運論調混淆了
不修民法,不代表不願意賦予你們權利
相反的反而是要調整出一個最適合你們的法令
畢竟民法是以異性戀為基礎設計出來的
如果硬要套用民法,反而削足適履

josephteng wrote:
良性與理性的討論值...(恕刪)


其實我也不懂法律啦,
我只是覺得法律立義如果是良好的,精神是良善的,對人是有益的,為什麼要反對呢?
依您所提的狀況是有可能發生,但如果這樣,或許可以做更正或修改的,
例如直系改為12等親之類的~~

當然並不是我說要改就能改,
要讓那些立法官員知道。

yymmrr wrote:
你說的真好!!人權...(恕刪)


你說的影響同志權利問題根本就謬誤,自古以來98%正常男人女人本來就只會去跟異性結婚,

民法根本自始以來就是依照98%正常男人女人訂立的,同性戀過去本來就是隱藏在地下的問題,

原本有法律上權益但是後來因為修改民法導致失去權利,才有你說的影響問題,

同性戀自始沒有法律上的結婚權利能力,何來被影響之說???

真是本末倒置,照你這樣說好像從有民法開始全民就在壓迫同性戀的意思。

你的論述就跟其他支持同性戀的人一樣,迫不急待要把現行民法和反同婚的人打成"歧視者"。

我完全沒辦法同意啦!!!

我在此呼籲所有正常的異性戀堅守民法,半步不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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