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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同志的立場

已經不錯了啦

在ISIS統治下 同性戀是要被處死的
對於不正常的現象

對於不正常的婚姻

本來就該另立專法來處理這些少數人

黃金300秒 wrote:
不一樣就是不一樣啊。...(恕刪)


以後男男還真得可以生小孩。科技日新月異
明明就很D調 wrote:
立專法,且不可領養...(恕刪)

在歐美,
因為自小離異而後重逢的父女母子兄妹姊弟,
彼此產生“遺傳性性吸引“而亂倫的案例已經不少。

我認為同性伴侶或婚姻勢必會過,
強制不准收養或生子應該也擋不了多久,
不如考慮讓生父生母或代理孕母比照離婚贍養處理,

應該強制規定人工生殖對象資訊必須「完全揭露」,
子女在六歲以前必須對生父生母或代理孕母進行探訪,
十二歲以前協商每週一定時數的相處等等

從小就熟悉一二等血親以避免日後亂倫的可能。
不知道為什麼一堆錯誤的資訊,修法四條新增一條。
新增條文
第 971 條之 1
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同性或異性配偶與其子女之關係,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規定。
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修正條文
第 972 條
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原: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第 973 條
未成年人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原: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 1079 條之 1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法院為前項之認可,及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收出養評估報告時,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原: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第 980 條
未成年人未滿十八歲者 ,不得結婚。
原: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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