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dinx wrote:已經開始分你們我們...(恕刪) 當然要分,我們是支持同婚和領養、反對歧視、支持性別友善的要說貼標籤是你們的強項吧滿嘴教育下一代,也滿嘴歧視又怎樣、同性戀就是變態、肛肛、亂倫、人獸戀光是Mobil這個版相關主題,出現的歧視性言論就嚇人還講教育下一代咧,偽善
TH2004 wrote:https://m.facebook.com/notes/曾恕敏/轉貼澳大利亞及美國研究同志家庭的小孩更健康/647283108695356/ 同性家庭撫養的孩子表現更好?--論澳洲的最新研究這篇談到澳洲研究的幾個問題,顯示這個研究的結果可能不是那麼準確喔!主要的問題如下1. 樣本是被調查者是主動報名的,不是隨機抽出來的, 有問題的會主動報名,接受訪談??2. 樣本中有8成是某方的血緣小孩 拿這個結果來推論收養孤兒,可能會有很大的誤差3. 但目標兒童的年齡平均值(Mean age)只有5.12年,年齡中位數(Median age)則為4年。獨立看來自男同性戀家庭的兒童平均年齡再低一點,平均值與中位數分別是3.86和2 一半以上是4歲以下的兒童, 這個年紀的兒童能代表什麼??4. 8成是女女家庭,而其他類似的研究中,通常男男家庭的小孩表現比女女家庭要來得差即使是這個一面倒的研究,都承認"報告進一步指出,社會的污名(stigma)與同性家庭孩子們表現較差的方面有關連。"所以外界不需要考慮小孩未來在社會承受的壓力??
BenitoT wrote:當然要分,我們是支...(恕刪) 又來了, 領養不是權利!要同婚權利就不要參雜其他涉及對第三方權益之涉入還有本次修法根本在侵犯多數性別無特殊取向之人權益還不知是誰先歧視?還好意思性別友善?消滅男女就叫性別友善? 為何修法動條文不能並列? 刪除就是對的? 誰說的?不尊重多數在先用霸王硬上弓方式, 招來惡評然後都說是別人岐視你們?
欲收養家庭的所有條件應該都攤在陽光下,而且都被列入考慮,才是被收養兒童的最佳利益任何違反兒童最佳利益的法條更動都不應該被支持在民法第1079-1條加上法院不得因性別、性傾向、性別氣質歧視而拒絕收養的條款這個就是自己歧視自己的條款
BenitoT wrote:又來了,平等就是權...(恕刪) 如果平等是權利, 那性別取向不能列評又是哪門子平等? 加入這條件不就是製造不平等? 還敢講平等我們常態性別取向要收養孩子根本不會加上這種特權, 一切以孩子的利益優先你們的嘴臉就是拿被領養小孩當可處份所有物在看待, 他們是人不是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