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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嫌犯回台 隔日又出境了

noelle wrote:
覺得很無言也無力 乎然想到辛普森案
明明辛就是兇手 但沒直接證據 手套也不合
辛普森在開庭時戴不上當成證據的手套
只能放人(恕刪)


想請問開版者樓主?
你如何知道1994年6月12日,辛普森殺妻案,
"辛"就是兇手,莫非當時你在謀殺案發現場,是目擊證人?

這不就像是2013年,八里-媽媽嘴咖啡店案,呂老闆一樣,
幾乎全台灣電視名嘴各論壇都認為男老闆是兇手。
大家彷彿都在案發時現場一樣,各個都是名偵探。

但是最後結果又是如何呢?
ChangSH wrote:


想請問開版者樓主?
你如何知道1994年6月12日,辛普森殺妻案,
"辛"就是兇手,莫非當時你在謀殺案發現場,是目擊證人?...(恕刪)

建議你去看這本書 醫學博士寫的
死亡解剖檯 ‧dissecting death
作者 Frederick Zugibe 斐德列克.薩吉伯博士、



第329-332頁有提到辛案敗訴的原因









ChangSH wrote:
想請問開版者樓主?...(恕刪)


辛普森兇刀找到了~~~最近的新聞 至於他是不是兇手...就等查驗了~~
當年是沒找到直接證據...
noelle wrote:
建議你去看這本書第329...(恕刪)


那或許也是他個人認為"辛"是兇手,但是大陪審團認定"辛"是無罪的,
所以無罪判決。
這應該表示你完全相信書的內容。

我印象中,李昌鈺當年在法庭上的證詞是偏向"辛"不是兇手的,
(我記得當年英美法paper內容好像是這樣,畢業太久了沒啥印象)

至於後來你看的自傳,我是沒看過。
不過兩者前後來比較,證詞與自傳回憶錄,可能是有出入矛盾的。

不然 Justitia 幹嘛要戴眼罩呢? 戴墨鏡顯微鏡不是更酷。
因為她只看證據,不看回憶錄自傳。

ps:
書局這種個人回憶錄自傳通常都是馬後炮,看看就好,裡面內容隨他寫隨他掰,
反正又不用負責任。這種回憶錄自傳內容與法庭上的證詞證據是無法相提並論的。

另外:死亡解剖檯,作者是一名"法醫",法醫的專業是研究死者的死因,
但是到底是"誰"殺死死者的,那就絕對就不是他的專業。
"辛"妻子與其另一個人的死亡原因應該是那名法醫的專業,但是"誰"殺了那2個人,
那就絕不是法醫的專業

以上只是我個人看法,請勿筆戰。

另外回復53樓: 辛普森舊宅尋獲之刀並非兇刀

來歪樓的。

辛普森案........每個人可以有自己的說法,但是他在刑事上被判無罪不是只有手套這個問題,問題太多了。例如現場採得的幾個關鍵證據上的血樣裡含有EDTA,這是更大的問題。EDTA與血液最大的關係就是它是血液的抗凝固劑,正常情況下不會出現在血液中。而幾項用來指稱辛普森殺人的證據(例如辛普森的襪子上沾有被害人的血)上的血內含有EDTA,您覺得這上面的血會是殺人時噴濺的血;或是被保存在抗凝固劑試管內用來假造證據的血?

李昌鈺博士的書指出了這件案子洛杉磯警方採集的證據沒辦法作為證據(因為問題太多,太容易被質疑);而另一位FBI行為科學部門的退休人員的書中(好像是約翰道格拉斯,記不大清楚是誰了)則認為依他的側寫他相信辛普森是兇手。這些也都是專家,各有他們專業上的判斷。只簡單的用一兩個證據的問題來做出結論........我相信是太草率了。
如果立場轉換,
受害國是台灣,嫌犯祖國是英國,
應該會有一堆人抨擊台灣政府怎麼不趕快把犯罪證據送去英國,
讓他們境管甚至羈押嫌犯,
現在受害國換成中國,嫌犯祖國換成台灣,
怎麼有一堆人在罵台灣縱放嫌犯?
中國不送證據來,除了縱放,還能怎樣?
我們是法治國家不是專制國家,
法律沒有規定可以境管,誰能下命令境管?
難道要請總統下緊急命令?
抱歉,總統下緊急命令也要合法才行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yuffany wrote:
如果立場轉換,
受害國是台灣,嫌犯祖國是英國,
應該會有一堆人抨擊台灣政府怎麼不趕快把犯罪證據送去英國,
讓他們境管甚至羈押嫌犯,
現在受害國換成中國,嫌犯祖國換成台灣,
怎麼有一堆人在罵台灣縱放嫌犯?
中國不送證據來,除了縱放,還能怎樣?
我們是法治國家不是專制國家,
法律沒有規定可以境管,誰能下命令境管?
難道要請總統下緊急命令?
抱歉,總統下緊急命令也要合法才行

您已經發數篇護航了,但例子還是很爛,回去重寫吧...
依照台灣法律他們根本無法境管...
yuffany wrote:
如果立場轉換,受害國...(恕刪)

受害國是台灣...嫌犯是英國...你說林克穎嗎?
請問有人主張把林克穎送英國嗎?
錯誤百出來要來凹...退回從寫...

yuffany wrote:
如果立場轉換,受害...(恕刪)


記得以前菲律賓大規模送機回來的謙犯嗎?
當時陸方好像說要提供証據
但記得當時以受害人為大陸人為不搆成國內犯罪事證為由
全部輕判和踨放啊
此次大馬案只是那一案的翻版而已



yuffany wrote:
如果立場轉換,
受害國是台灣,嫌犯祖國是英國,
應該會有一堆人抨擊台灣政府怎麼不趕快把犯罪證據送去英國,
讓他們境管甚至羈押嫌犯,
現在受害國換成中國,嫌犯祖國換成台灣,
怎麼有一堆人在罵台灣縱放嫌犯?...(恕刪)


指鹿為馬至斯~

顛倒黑白如此~

真乃神人也~...


以閣下舉的例子~

當初 -- 應該說現在也是 -- 台灣可是眾人義憤填膺的要求政府得要求英國把林克穎引渡回台受審~

同理可證比照辦理,現在把人 "引渡" 到對岸受審不是一樣合理~


認真地說~

在肯亞案上扯啥主權的煙霧彈,都比閣下這篇不知所謂的護航文要高明的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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