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

解盲前1天理專建議翁啟惠賣浩鼎股「沒有其他動機」

明月書流 wrote:
理專打電話找女兒 老爸說 女兒不在家 人剛好出國

理專提醒留意風險 上次基亞事件 解盲未過 股價崩跌

老爸有女兒電子交易帳號 開交易軟體 下單賣出10張


這假設會很離譜嗎 如果不會 那就是為了攻擊而攻擊

好好一個中研院院長 搞到可能會被通緝

如果你是人才 會不會想回來台灣 ?

台灣內鬥到如此 國家競爭力持續衰退 一點都不意外

雙方只會互扯後腿而以 極盡所能想把對方扯下來

罵成一片 說要滾下來 自動請辭又不準 這是再玩哪一招

羞辱人才成這樣 哪個人才會願意為台灣所用

面對這種惡鬥情況絲毫沒有任何可能解決的可能性

這樣的環境 你說台灣未來展望會偏向正向 說給鬼聽鬼也不會相信
根據中研院相關內規,二等親內不得持有技轉民間公司有價證券,而且這條規定還是翁院長自己寫的。

更別說幫女兒下單這種荒唐事了,不做虧心事不怕鬼敲門,不是每個官員都有勇氣對質疑他的人說「下一題」。

所以你是在告訴我們翁院長知法犯法是合理的嗎?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明月書流 wrote:
以前看過報導 在...(恕刪)


所以你是告訴我們偉哉翁院長從一開始就有問題??
財產從一開始就申報不實嗎
明月書流 wrote:
理專打電話找女兒 老爸說 女兒不在家 人剛好出國
理專提醒留意風險 上次基亞事件 解盲未過 股價崩跌
老爸有女兒電子交易帳號 開交易軟體 下單賣出10張
這假設會很離譜嗎 如果不會 那就是為了攻擊而攻擊

打從翁一開始買股沒說清楚講明白
後面就是開啟一連串的問號了
現在問題不在大家為了攻擊而攻擊
是翁自己想圓謊都圓不起來
你就更好笑了
提了一個小孩子的假設來推諉
翁是中研院院長耶,不是阿土伯,也不是一般股票投資人
你打算拿這假設來說服誰?

明月書流 wrote:
理專打電話找女兒 老爸說 女兒不在家 人剛好出國
理專提醒留意風險 上次基亞事件 解盲未過 股價崩跌
老爸有女兒電子交易帳號 開交易軟體 下單賣出10張
這假設會很離譜嗎 如果不會 那就是為了攻擊而攻擊



老實說,就事論事,我是覺得這假設還蠻離譜的,
女兒已經是成年人了,又不是未成年,
電子交易帳號也是要密碼的,父女倆人財務各自獨立,父親會知道女兒的帳號密碼才更奇怪吧,
試問01上有誰知道自己已經成年且財務獨立的子女的股票帳號密碼?
又試問01上有誰的父親知道你的股票帳號密碼?

兩個假設,
1.除非之前已經有共識,父親可以私下處理女兒的股票,這也代表女兒之前可能已經有交代過了。
2.理專打電話給老爸之後,老爸再打電話給女兒問密碼,然後幫女兒賣出股票,
不過這假設的疑點是既然父親可以找到女兒,那代表女兒並不是在人煙罕至或是通訊不良的偏僻地方,所以女兒就算人在國外,何不自己利用網路開交易軟體自己處理或是女兒自己打電話給理專處理即可,為何還是要把密碼給父親?
一般來說,以美國人注重隱私的程度而言,就算是雙親也未必會知道子女的股票帳號密碼,可疑....




流川 風 wrote:
打從翁一開始買股沒...(恕刪)

只能說護航的真難看阿 把大家當笨蛋嗎
說了這麼多,其實就是說他女兒是人頭......

真的,就怕豬一樣的隊友

明月書流 wrote:
理專打電話找女兒 老爸說 女兒不在家 人剛好出國
理專提醒留意風險 上次基亞事件 解盲未過 股價崩跌
老爸有女兒電子交易帳號 開交易軟體 下單賣出10張
這假設會很離譜嗎 如果不會 那就是為了攻擊而攻擊
所以要查是電子單還是人工單

電子單要查IP Address
看IP Address是在那裡,是老爸還是女兒

人工單要查電話錄音
看是老爸還是女兒的聲音

明月書流 wrote:
理專打電話找女兒 ...(恕刪)
討論她女兒賣股票的流程與動機已經亂了套了,重點在他女兒根本不能持有浩鼎的股票!
---------------------------------
中央研究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公共字第1010506126號函訂定全文9點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公共字第1020502042號函修正第1點

一、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管會)為辦理利益揭露及衝突迴避審議,依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所稱科技移轉,指將歸屬於本院之科技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業者做產業利用,包括提供技術服務或材料。
三、 本原則所稱當事人,指研發成果之創作人及承辦或決行其科技移轉之人員。
本原則所稱當事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 當事人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 當事人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 當事人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 由當事人、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本院科技移轉對象。但當事人擔任前述職務係經政府或本院指派時,應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四、 本原則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 動產、不動產。
(二) 現金、存款、外幣及有價證券。
(三) 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 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於本院或承接本院科技移轉業者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五、 本原則所稱利益衝突,指當事人執行科技移轉業務時,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六、 當事人執行科技移轉業務時,應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
前項應揭露之利益及揭露之方式,由研管會另訂之。
當事人或其關係人遇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當事人應即自行迴避,或促請其關係人迴避。
 有以下情事者,經研管會認定有迴避之必要,應提出具體處理意見,陳報院長核定:
(一) 當事人知其本人或其關係人有涉及利益衝突之虞,向研管會核備並經認定應迴避者。
(二) 當事人未自行迴避或依前款規定向研管會核備,經研管會認定有迴避之必要者。
七、 除法令另有規定、契約另有約定或經本院研管會同意外,當事人或其關係人不得將本院科技研發成果自行提供予業者或參與籌設營利事業。
八、 承辦及決行科技移轉之當事人及其關係人,於科技移轉契約訂定後二年內,不得投資該接受科技移轉之業者。但該接受科技移轉之業者已上市或上櫃者,不在此限。
九、 本原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j_b205 wrote:
說了這麼多,其實就是說他女兒是人頭......
真的,就怕豬一樣的隊友

真的
翁再不趕快回來自清
可能連他都沒想到
會被一群阿沙不入的隊友害到跳到糞坑都洗不清了...

明月書流 wrote:
自動請辭又不準

人不回來,若是准他辭了,後頭的人要跟誰交接業務?
  • 1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3)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