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SH wrote:不然假如現在有一個人自己跑去地檢署自首,說他在敘利亞殺了10個ISIS的人。請問 人(屍體)?在哪裡?請問 凶器?在哪裡?請問 現場有無人證?在哪裡?甚麼證據都沒有,您要檢察官如何起訴你?您要法官如何寫有罪判決書?...(恕刪) 法官速戰速決,說你有嚴重經神病,直接五花大綁送大牢,不可上訴並上國際媒體公開說明並下跪磕頭道歉因為台灣不想成為ISIS的下一個目標...
清明時節雨紛紛 wrote:其實應該改個標題&l...(恕刪) 打死殺人犯也是殺人,打傷殺人犯也是傷害,殺人是公訴,傷害是告訴乃論,如果殺人犯要告你,一樣構成犯罪,犯罪行為不會因為對象而有不同待遇,“義憤”在這裡解釋不通,因為不是”很生氣“就叫義憤,義憤必須是當場被激怒而出於直覺性的反應,經過思考的就不算義憤了,